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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條例草案徵求民意 車輛不避讓校車可罰500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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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法制的軌道。這樣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並且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溫家寶總理在11月27日召開的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針對校車安全問題表示,“我要求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制訂出《校車安全條例》”。

  這一講話至今僅半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公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徵求民意,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在明年1月11日前進行反饋。

  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證明立法解決國內校車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也充分證明了民生問題的分量。

  ■規定

  違規校車可先走後處罰

  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北京師範大學袁桂林教授解釋説,專用校車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校車標準生産的車輛,它與一般交通工具不同,配置更符合兒童特點、安全上更有保障。

  此次校車條例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給予了重點關注,幼兒園雖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但由於頻發的校車安全事故,也被納入進來。目前,國家對幼兒園的佈局、服務半徑等沒有明確規定,其實幼兒園更應提倡就近入學,農村地區也應將幼兒園分散辦到村裏去。如果都就近了,就沒有了校車的需求。

  有關部門還順應民意迅速回應民生期待,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校車賦予優先通行、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放行後處罰等“特權”。如規定,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而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改裝校車將強制報廢

  校車一旦違規將面臨重罰,如生産、銷售不達標的校車,將被責令停産禁售,沒收違法校車,並處違法生産、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交管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對司機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駕照;對車主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司機無校車駕駛資格,將被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存在這些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校車超載將從重處罰

  校車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將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從重處罰。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或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停靠站點停靠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司機受暫扣6個月駕照或吊銷駕照處罰的,終身禁駕校車。

  學校不盡職出事追責

  學校如有違規行為,如未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等,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公辦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民辦校可被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地方政府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對話

  北京師範大學袁桂林教授對農村校車問題關注多年,在《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之前,他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作為專家都曾參與論證。

  相關部門具體責任待明確

  記者:《徵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在哪?

  袁桂林:這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頒布的有關校車管理的條例,是歷來沒有的。明確校車的責任主體由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擔,把校車的事權下放給了地方,這是很明確的觀點,是一大進步。以前從來不談,責任主體不清楚。但有點模糊的是,對政府各個部門的具體責任分配沒有進一步明確。

  記者:還有哪些地方待完善?

  袁桂林:在罰則部分,我在參與討論時就提出,最好以人群為線索來寫最好,什麼樣的人出現什麼現象給予處罰,而現在的意見稿中還是以事為主,這樣不利於分清責任主體。如出現什麼行為對廠家給予處罰;對司機出現什麼行為將給予處罰;對監管部門哪些行為給予處罰。

  記者:學校對校車的管理責任這次在意見稿中有很明確的規定。

  袁桂林:是的,但我覺得學校的責任太多了。學校要管學校以外的事,必須有賦權,這個賦權應該讓社會知道。要是讓校長去路上管車、管車主或者社會人士,他們可能會跟校長吵架激化矛盾,所以校長管事主要是校內,學校的功能主要是教育孩子、教育司機。學校的責任過大,甚至有的是路上出現的問題由學校來管就不太適合了。

  路上的問題應該是交通部門、公安部門來管。學校的責任太多,學校也難以落實,學校畢竟是教育部門,對路上發生的交通問題,干預過多,社會上也不聽他的,校長也沒辦法,校內的事都管不過來。

  校車政策更利於農村學生

  記者:看了校車安全條例,感覺政策對農村孩子更有利,是否對城市校車並不鼓勵?

  王敬波:這個宗旨是對的。因為校車主要對農村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孩子很有幫助,很多農村學校因為撤並而取消,造成農村孩子上學比較困難,校車對他們來説更為需要。城市居民住得相對集中,大部分採取就近上學的方式,城市中真正對校車有需求的反而是來自家長對優質教育的選擇而出現的擇校家庭。我們不能把城裏的情況和農村的情況混為一談,兩者的基礎是不一樣的。

  記者:條例中允許對校車進行社會捐贈,有沒有可能發展為贊助費的變種?

  王敬波:單獨從校車發展上,社會捐贈是值得鼓勵的。因為校車是為公眾服務,滿足公共需求,是公共交通的一部分,社會捐贈扶持社會教育的發展,是值得鼓勵的。至於會不會往另一個方向發展目前還不好説。

  記者:條例中對校車報廢年限、時速均有明確的要求,專家們論證時是否討論過過於嚴格的要求會給學校和運營公司造成壓力?

  王敬波:這些問題討論過。制定了很高的安全標準,如果沒有政府強力的財政支持的話,很多學校、運營機構可能會退出。城裏的孩子還好説,農村的孩子上學可能會出現問題。不過,校車作為特殊車輛,必須要有一個嚴格的安全標準,這個要優先保障。對社會化運營的公司來説,除了考慮風險,還會考慮利潤的問題,如果有利潤,風險再高也是願意運營的。

  記者:草案是否大量採用西方標準,在我國行得通嗎?

  王敬波:校車在我國是個新生事物,一些國外經驗尤其是在校車優先通行權上,需要借鑒國外的經驗。不過在具體操作中,還要考慮到中國國情。

【相關報道】 

     法制辦發佈“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

    針對保障校車安全亟須從制度上解決的主要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起草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11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意見稿,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

     聚焦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十大焦點

    焦點一:校車資金誰來承擔?

    草案: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焦點二:校車安全誰來監管?

   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核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為等。 >>> 更多

    焦點三:安全責任誰來保障?

    草案: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等。

    焦點四:質量標準如何設定?

    草案:校車生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産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産、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 更多

    焦點五:什麼樣的車可做校車?

    草案: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塗統一的外觀標識,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焦點六:駕駛人要具備什麼資格?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焦點七:校車享受哪些“特權”?

    草案: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焦點八:乘車安全怎麼保障?

    草案: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 更多

    焦點九:法律責任怎麼設定?

    草案:對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更多

   焦點十:過渡期怎麼辦?

    草案(附則):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但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

【新聞回顧】

    溫家寶:國務院已責成有關部門制訂校車安全條例

    溫家寶:“近來,一些地方連續出現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這件事情提起來,我心裏也很不安。校車安全必須引起各地、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務院已經責成有關部門迅速制訂《校車安全條例》。我要求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制訂出《校車安全條例》,也就是説,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法制的軌道。這樣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並且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講話全文

    各地頻發校車事故

    遼寧鳳城校車因道路結冰側翻 35人受傷2幼兒重傷

    甘肅正寧縣一所幼兒園校車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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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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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寄宿制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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