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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房産稅徵收細則被指違反上位法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6日 1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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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蔡岩紅

  重慶市政府制定的《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已於今年1月28日生效。稅法學專家近日批評其中有關規定違反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2月4日,北京市法學會金融與財稅法學研究會舉辦了“首都金融財稅法論壇”。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周序中在論述“稅收法定”原則在實踐中遭受挑戰時,對重慶市的上述細則進行了分析。

  該細則第28條規定,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周序中認為,該規定違背了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周序中分析,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允許稅務機關從納稅人銀行賬戶中扣繳逾期稅款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二是針對的只是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但重慶市的房産稅徵收細則刪除了“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這一程序。不僅如此,住房持有人並非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也面臨上述措施的制約。周序中認為,這突破了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與會學者建議,重大的稅制要由人大立法;稅收立法起草要體現職業性、專業性,要有專家參與,應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涉及稅收的立法草案都應公開徵求意見。

熱詞:

  • 房産稅
  • 上位法
  • 稅務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