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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希望稅收法定早日落地生根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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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揚

  財政部日前公佈的一個意見提出,將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推進稅收立法,按照成熟一個出臺一個的原則,逐步將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眾所週知,“稅收法定”是各國稅制的一個通行原則,這裡的“法”專指法律,在我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律。稅收是政府伸手向老百姓收錢,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所以稅收應當“法定”,徵哪些稅、怎樣徵、徵多少等問題,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充分徵求民意的基礎上出臺相關法律。只不過,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很多稅收的依據不是法律,而是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目前我國稅收體系中有幾十個稅種,但除了所得稅、車船稅等極少數稅種制定了法律,絕大多數稅種都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比如最近輿論熱議的房産“加名稅”,所依據的就是《契稅暫行條例》。

  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徵哪些稅、徵多少稅,固然有多種歷史和現實原因,但其弊端顯而易見:其一,政府難免有擴大自身收入、向民眾多徵稅的衝動,這種衝動必須受到人大的遏制,即由人大決定政府可以徵哪種稅、徵多少稅。否則,由政府自行確定稅種和稅額,難免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導致民眾稅負繁重,而太有錢的政府往往不懂得厲行節約。“稅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其對於減輕民眾稅負的意義,在去年車船稅立法、今年個稅修法過程中都有充分體現,讓民眾感受深刻,倘若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把關”,兩部稅法可能不會達致圓滿的結果。

  其二,很多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是十幾年前甚至幾十年前制訂的,當時“開門立法”的意識缺失,徵求社會意見的程序缺失,導致一些條例和暫行條例的民意含量嚴重不足,甚至被塞進部門利益的“私貨”,其合理性越來越受到質疑。其三,有的稅收暫行條例“暫行”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實際。比如《契稅暫行條例》是1997年制定的,當時住房市場化改革尚未全面推行,個人住房權屬轉移(加名、贈與)遠沒有現在這樣複雜,現在的“加名稅”之爭,可謂是老條例遇到了新問題。其四,一些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與法律(上位法)規定不相符,條例與條例之間也存在衝突。仍以“加名稅”為例,按照《繼承法》,繼承配偶的房産不需要另繳契稅,為什麼夫妻之間房産加名、贈與要另徵契稅呢?這兩種情況並無本質的區別。 制訂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可以向老百姓徵稅,這種方式不應再繼續下去了,將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經過“人大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民意關”(徵求社會意見)的錘煉,這樣的稅收才會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更能贏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將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可以説是彌補歷史欠賬,彌補這個歷史欠賬的關鍵是決心和誠意,只要有了決心和誠意,很多稅收立法的條件就會早日成熟;若缺少決心和誠意,則很多稅收立法的條件總也成熟不了。希望在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的過程中,“稅收法定”原則能夠真正在我國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