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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月餅稅説法不靠譜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9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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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平

  單位發幾個月餅也要交稅?有報道稱,北京市地稅局要求企業把發放給員工的月餅計算在工資總額中扣繳個稅。消息一齣,繼婚前房産“加名稅”之後,公共話語裏迅速誕生了“月餅稅”,有人嘆息:這稅那稅何其多,還有多少“被繳稅”?其實從報道中不難看出,“月餅稅”一説並不怎麼確切,實際徵收情況也很可疑,但類似問題一再觸動輿論神經,再次提醒個稅改革應儘快跟上社會發展需要。

  如果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發月餅要交個稅的説法未必靠譜,在沒有法規制定和解釋部門發聲前,這只是個別稅務人員根據 《個稅法實施條例》的一條規定即“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判斷出來的結果,然而他忽略了上位法《個稅法》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稅”,而只要不是那些鑲金嵌玉的天價月餅,單位發的普通月餅通常被當做員工福利來看待,因此“月餅稅”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月餅算工資還是算福利費。

  對於福利費的定義,《個稅法實施條例》指出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而財政部、國稅總局等部門關於福利費的規定較多,就其中時效性和權威性最強的文件來看,財政部2009年下發通知認可“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國稅總局2009年下發通知認可福利費包括 “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雖然這些規定都是針對企業所得稅而言,但對於福利費的定義應當也適用於個稅。由於企業的福利費按法律規定“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因此只要企業發給員工的月餅支出包括在這一部分內,就應當算作福利費。

  很顯然,除非重新發生過去用實物代替工資發放的一幕 (也僅限于月餅生産企業),否則按照現行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單位一年一次發放的中秋月餅應視為非貨幣性福利費,不宜計入工資總額,這也比較符合一般公眾對月餅福利的認知。在實際操作中,接受採訪的大部分企業人事人員也表示月餅按照企業福利費列支,並不扣繳個稅。其實把月餅納入工資總額扣繳個稅這種説法,本來就不難判斷其可行性:比如客戶饋贈、自製月餅等沒有憑證怎麼計算?

  因此在法理上和實踐上,“月餅稅”都不太站得住腳,而且是對《個稅法》保留福利費免稅待遇的漠視,就如同對婚前房産加名徵收契稅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片面理解一樣,反映出了重視增加稅收來源而忽視立法精神與納稅人利益的傾向。

  近年來,圍繞稅的討論顯得特別激烈,比如車船稅、年終獎個稅等。作為稅務機關,通常表現出很強的徵稅意願,這可以理解,但對於事關群眾利益的問題,不能忽視程序正義,更不能不顧民意自行其是。我國稅法體系的目的就是要把稅務行為納入到法律和制度的嚴格約束下。在此層面上來説,特別需要強調的是,“依法納稅“和“依法徵稅”是互相形成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平衡結構。在納稅人意識萌動的今天,拿“月餅稅”來説事,提醒一下稅務部門不要隨意釋法、做到依法徵稅,應該不是小題大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