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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推創業板退市方案 連續受公開譴責將退市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9日 0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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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在創業板現有連續虧損、凈資産為負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兩個退市條件,在退市標準的多元化和市場化方面又邁進了一步。

  創業板公司一旦進入暫停上市狀態,深交所不支持這類公司進行重大資産重組並通過借殼的方式實現恢復上市。

  本報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許志峰、鄧圩)經過近兩年的研究論證,深圳證券交易所今天公佈了《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方案》針對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基礎上進行了細化,以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整體質量。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將退市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方案》在創業板現有連續虧損、凈資産為負、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兩個退市條件,在退市標準的多元化和市場化方面又邁進了一步。

  這位負責人説,目前部分上市公司雖然財務指標沒有達到退市標準,但經常發生重大不規範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由於規範運作涉及公司運作的諸多方面,難以全面列舉,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這一綜合性的指標作為一項退市條件的操作性更強。為了使“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能夠得到更好地執行,深交所已經于2011年4月對外公佈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以保證制度的透明和公正。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即“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創業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將終止上市。增加這一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建立科學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

  一旦暫停上市,不支持公司進行重大資産重組並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

  目前,主板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不少上市公司通過政府補貼、大股東輸送利潤、資産處置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這類公司雖然在財務指標上暫時實現了盈利,但是並不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為此,《方案》完善了創業板恢復上市的標準,明確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標準,防止創業板公司通過一次性的交易、關聯交易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的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主板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上市式的資産重組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比較普遍,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借殼炒作”現象,為了避免類似現象在創業板出現,非常有必要明確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創業板公司通過借殼的方式恢復上市。

  據了解,創業板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資産重組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勵創業板公司通過重大資産重組的方式進行同行業並購、上下游産業鏈的整合等,以提高創業板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創業板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但是,創業板公司一旦進入暫停上市狀態,深交所不支持這類公司進行重大資産重組並通過借殼的方式實現恢復上市。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於100萬股即終止上市

  《方案》對凈資産為負和累計成交量過低的兩個退市條件縮短了退市時間。

  一是凈資産為負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的現象説明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一般而言,凈資産為負遠比連續3年虧損的情形更為嚴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速度。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産繼續為負即暫停上市,暫停上市之後的首個中期報告公司凈資産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為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即暫停上市,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産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的退市條件。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於100萬股的情形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其後再次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於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出現此類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動性嚴重不足,市場效率低下,不利於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於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

  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退市後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説,如果創業板繼續採用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那麼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將在股票簡稱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這將不利於投資者識別並規避此類公司。為此,創業板將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

  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後,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將採取兩個配套措施:一是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現退市風險,要求創業板公司及時披露退市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此後每週披露一次退市風險退市公告;二是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利用創業板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

  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更加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同時有充裕的時間來實現退市公司股價的回歸,化解高價退市的風險,因此設立“退市整理期”,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在此期間不再受理公司重組申請。

  同時設立“退市整理板”,將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行情上實行另板揭示。

  為了使持有創業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有一個可以進行股票轉讓的渠道,《方案》規定,在創業板將採取和主板同樣的做法,即創業板公司退市後,一律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但是如果達到破産條件的,依法直接進入破産程序,不再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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