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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28日電 深交所今日出臺創業板退市制度意見徵求稿,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在此期間不再受理公司重組申請。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更加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同時有充裕的時間來實現退市公司股價的回歸,化解高價退市的風險,借鑒境外證券交易所的做法,設立“退市整理期”,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在此期間不再受理公司重組申請。
同時設立“退市整理板”,將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行情上實行另板揭示,不再與其它創業板公司股票一同顯示行情。
對於“退市整理板”的漲跌幅限制問題,考慮到現行5%的漲跌幅限制不足以實現股價的回歸,而完全不設漲跌幅限制可能存在爆漲爆跌的風險,因此將與正常股票相同維持10%的漲跌幅限制,以便於退市風險得到合理的釋放。
方案(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相關內容如下:
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擬實施“退市整理”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關交易制度要點如下:
1.交易期間為30個交易日。在交易所對公司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後,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交易期滿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2.交易行情實行另板揭示。為了方便投資者對退市公司股票進行識別和風險揭示,設立專門的“退市整理板”,對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進行集中交易,並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中新網證券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