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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兩項退市條件趨嚴 進一步縮短退市時間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8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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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28日電 深交所今日發佈《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該方案對凈資産為負和累計成交量過低的兩個退市條件縮短了退市時間。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的現象説明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一般而言,凈資産為負遠比連續三年虧損的情形更為嚴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速度。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産繼續為負即暫停上市,暫停上市之後的首個中期報告公司凈資産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為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即暫停上市,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産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

  關於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的退市條件。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於100萬股的情形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其後再次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於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出現此類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動性嚴重不足,市場效率低下,不利於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於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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