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廣州峻聯公司非法吸存4.8億 首犯重判獲刑九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6日 14: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首犯張俊川重判獲刑九年 

  羊城晚報訊 記者鄭旭森、張璐瑤,通訊員穗法宣報道:今日上午,廣州中院對峻聯公司、張俊川等被控集資詐騙、非法吸存款一案作出重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峻聯公司、被告人張俊川等7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俊川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45萬元;其他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4年-7年不等有期徒刑,峻聯公司被判處罰金800萬元。

  吸存:集資金額超4.8億元

  法院重審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張俊川出資籌建峻聯公司,同年7月6日註冊成立峻聯公司,並任法定代表人。峻聯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情況下,通過廣告宣傳及由業務人員向客戶介紹等形式,誇大宣傳公司的資産規模、經營業績、上市前景及上述項目的投資情況等,並向群眾許以平均約25%的年回報率,以現金入股、投資山西焦炭交易中心、投資購買平安大廈、向客戶借款、合作電子安裝工程等名義,與群眾簽訂投資期限為一年或兩年的《合作協議書》、《還款計劃書》,向群眾非法吸收資金。

  峻聯公司向群眾非法吸收和返還資金大部分通過被告人張俊川的個人賬戶流轉,公司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項後,將款項的25%用於業務員提成,25%用於向被害人還本付息,其餘款項中的一部分用於從化明珠工業園、山西太原哈伯中心、山西王府大廈、平安大廈等相關項目。

  經司法會計鑒定,2003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間,峻聯公司採用上述方式向3355名群眾吸收資金人民幣超過4.8億元,返還集資群眾本金人民幣約1.06億元,集資群眾向峻聯公司借支款項人民幣約183萬元;峻聯公司向集資群眾分紅人民幣約4千萬元;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峻聯公司業務經理和業務員工資及提成人民幣約6千萬元;造成集資群眾直接損失共計人民幣約3.3億元。被告人林衛波負責的業務一部向606位群眾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約1.2億元,尚有約8千萬元未歸還群眾;被告人孫剛負責的業務二部向859名群眾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約1.4億元,尚有約9千多萬元未歸還群眾;被告人彭雲負責的業務三部向754名群眾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約9.9千萬元,尚有約6.6千萬元未歸還群眾;被告人江浩凱個人向174名群眾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約4億元,尚有約2.8千萬元未歸還群眾。已收回投資款的群眾有473人,共計約4千萬元,未全部收回投資款的群眾有2882人,共計約4.4億元。

  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09年12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峻聯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張俊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張俊川有期徒刑15年;馮作記、林衛波、孫剛、彭雲、江浩凱、肖志群等六名公司骨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峻聯公司和其中6名被告不服上訴,隨後本案經廣東省高院裁決認定,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案件重審之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的判決。被告峻聯公司和公司法人代表張俊川的罪名由“集資詐騙罪”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重審後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廣州市峻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0萬元;被告人張俊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馮作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林衛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孫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彭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江浩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肖志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資金鏈遲早要斷裂

  該案原定於今天上午8點50分進行重審宣判。記者從現場觀察到,早在7點50分之前現場已有十幾人在排隊,至8點20分時,現場已經排起了一百多人的隊伍。

  廣州中院刑二庭法官趙志春指出,從峻聯公司的經營方式來看,實體經營基本上是虧損的,公司確定的還本付息回報率為吸存款項的25%,業務員的提成為吸存款項的25%,這表明,峻聯公司將一半的吸存款項用於支付上述本息及提成,實際用來投入項目及業務發展的資金只能從剩餘一半的吸存款項中支出,這種投資回報比例明顯不符合經濟規律,根本不可能支撐正常的商業運作,維持公司運作是靠不斷吸收公眾的存款,資金鏈斷裂是遲早的事情。峻聯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犯罪,公、檢、法機關必須及時依法對其處理,不然會有更多的群眾會身陷其中,造成的損失也會更大。

  【法官釋疑】

  問:為何不定張俊川等人集資詐騙罪?

  趙志春(法學碩士、廣州中院刑二庭法官):第一,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顯示,峻聯公司成立後,財務制度極不健全,沒有完整和清晰地記錄所集資金的用途和去向,而該公司用於承租寫字樓、做廣告及媒體宣傳、建立分公司等經營活動的支出確實不小,但具體數額卻無法查實。

  第二,峻聯公司確實有亂投資和投資不利的情況,但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當中,並沒有發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俊川有肆意揮霍集資款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情況。

  第三,考慮到峻聯公司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是其公司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故返還群眾的本金和利息應計入其經營資金,該公司將所集資金用於生産、經營的資金的比例超過了50%,不能説是明顯不成比例。

熱詞:

  • 峻聯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首犯
  • 獲刑
  • 被告人
  • 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