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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通報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違規查處情況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1日 2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保監會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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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仲介〔2011〕1788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貫徹2011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仲介業務經營管理行為和保險仲介市場秩序,2011年,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加大力度,持續深入開展了保險公司仲介業務檢查,36個保監局共派出43個檢查組、檢查人員317人次、檢查20家保險公司共103個省級及以下保險基層機構,著力查處保險公司利用仲介業務和仲介渠道弄虛作假、虛增成本、非法套取資金等突出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嚴肅處理違法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檢查表明,儘管保險公司仲介業務依法合規意識有所增強,管理措施不斷改善,市場秩序有了一定好轉,但仲介業務違法違規問題仍然十分普遍,在各地區、各類機構均不同程度存在。103個保險機構共非法套取資金8065.8萬元,涉及保費8.55億元,保險公司與保險仲介機構之間關係不合法、不真實、不透明問題仍然相當嚴重,集中表現為通過假業務、假人員、假費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資金。具體包括:

  (一) 虛挂專業保險仲介機構業務

  103個機構中,有24個基層保險公司通過虛挂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等方式虛增仲介業務,非法套取資金1866.63萬元,佔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23%。其中5個基層保險公司通過該違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手續費/佣金支出中的佔比超過20%,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高新支公司甚至高達95%。

  (二)虛挂兼業代理機構業務

  103個機構中,有12個基層保險公司通過虛挂汽修、汽貿等兼業代理機構業務方式,非法套取資金526.29萬元。其中3個基層保險公司以該違法手段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手續費/佣金支出中的佔比超過10%,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海南瓊海支公司高達92%。

  (三)虛增營銷員數量或虛挂營銷員業務

  一些保險機構為達到非法套取資金目的,大量虛增營銷員數量或者大量虛增營銷員業務,少數保險公司營銷員業務變相成為非法套取資金的主要手段。103個機構中,有25個基層保險公司通過虛增營銷員數量或將直銷業務虛挂保險營銷員方式,非法套取資金2009.42萬元,佔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24.91%。其中7個基層保險公司以該違法手段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手續費/佣金支出中的佔比超過20%,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襄陽支公司高達93%。

  (四)自身投保業務虛挂仲介業務

  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0年將集團公司、總公司及自身下屬各分支機構投保的自有車輛、樓宇、計算機設備等財産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記錄為仲介業務列支手續費,涉及149張保單,保費222.62萬元。

  (五)虛列仲介業務費用

  103個機構中,有37個基層保險公司通過虛增相關費用列支仲介業務等支出2449.33萬元,佔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30.37%。其中,6個基層保險公司非法套取資金額超過100萬元,共計1478.31萬元。

  中國保監會和保監局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本著從嚴處理原則,依法處理保險公司各級各類管理人員87名。其中,處罰省公司高管人員14人,罰款14人次計54.5萬元;處理保險機構55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7家,涉及業務4項、銷售渠道3個,最長期限達一年,罰款保險機構54家次計1014萬元,單家機構最高罰款120萬元;處罰保險仲介機構54家,吊銷經營許可證21家;向稅務部門移送涉嫌偷漏稅款的保險仲介機構2家。

  二、對部分嚴重違法保險機構的查處情況

  (一)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業務、財務系統未如實記載仲介業務信息,費用列支用途與經濟事項不一致等問題。所屬武漢中心支公司2010年虛構仲介業務套取資金68.55萬元,虛列費用94.97萬元,以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支付手續費、向未簽訂代理合同人員支付手續費、虛增營銷員311名領取手續費等方式套取手續費合計348.85萬元。所屬襄陽中心支公司通過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手續費、虛增營銷員124名和向被保險人支付手續費等方式套取資金145.98萬元,虛列費用173.84萬元,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利益2.88萬元。

  湖北保監局依法對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屬機構合計罰款30萬元,其中,對湖北分公司罰款5萬元;對武漢中心支公司罰款15萬元;對襄陽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對總經理處以警告、罰款1萬元。

  (二)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2010年,將6434.31萬元直銷業務挂靠3家保險代理公司、1家兼業代理機構、6名營銷員名下,套取資金511.19萬元;承保某電力公司等5家單位的財産一切險業務過程中,保費發票金額合計1668.74萬元,計入保費收入科目1334.66萬元,截留保費334.08萬元;所屬鄭州、新鄉中心支公司指使代理公司和營銷員作虛假書面證據和證言。

  河南保監局依法對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罰款60萬元、責令停止在鄭州接受企財險新業務一年。對鄭州中心支公司罰款40萬,對新鄉中心支公司罰款20萬元;對河南分公司2名副總經理均處以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鄭州中心支公司警告並罰款3萬元、對新鄉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警告並罰款3萬元。對鄭州中心支公司銀保部經理處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新鄉中心支公司代理業務部總監處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三)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2010年,陜西分公司營業部將2469.64萬元直銷業務虛挂1家保險代理公司名下,套取資金360.68萬元;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利益323.88萬元。所屬高新支公司2010年將1365.31萬元直銷業務虛挂為代理業務,套取資金155.75萬元。

  陜西保監局依法對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及高新支公司合計罰款20萬元,對陜西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處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高新支公司經理處以警告。

  (四)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2010年,將2544.57萬元直銷業務虛構為仲介業務、套取資金369.15萬元;虛挂應收保費354.63萬元。所屬江南支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虛列電子設備運轉費、公雜費、車輛使用費、防預費、印刷費、會議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費用101.83萬元;2010年以報銷辦公用品費用形式,虛列與理賠無關的間接理賠費用14.27萬元。

  廣西保監局依法對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罰款30萬元,責令公司停止接受個人代理渠道新業務3個月,對所屬江南支公司經理處以警告並罰款5萬元。

  (五)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所屬赤峰分公司2010年虛列個險營銷員套取資金104.89萬元,虛列團險營銷員套取資金19.19萬元,虛構銀郵代理業務套取資金85.20萬元。所屬呼和浩特分公司2010年將直銷業務304.57萬元虛挂為代理機構業務套取資金91.37萬元,虛增營銷員套取資金2.29萬元,虛列銀保客戶經理績效套取資金95.08萬元。

  內蒙古保監局依法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下發監管函,對呼和浩特分公司罰款20萬元,對赤峰分公司罰款15萬元。

  (六)都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中山中心支公司。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2010年,將2599.61萬元直銷業務挂在5家保險仲介機構及108名營銷員名下,套取資金288.4萬元;以報銷汽油費、會議費、辦公用品等費用發票的方式套取資金29.32萬元;以虛列業務員績效工資方式套取資金72.85萬元;批改和理賠管理不規範。

  廣東保監局依法對都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中山中心支公司罰款25萬元,對其副總經理警告並罰款2萬元;將2家涉嫌偷漏稅款的保險仲介機構移送稅務機關。

  (七)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第三營業部。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2010年,將2207筆直銷業務、454筆營銷員業務、781筆無證人員業務、140筆其他仲介機構業務,合計保費1653萬元虛挂在1家保險代理機構名下,套取資金131.20萬元;公雜費科目、車輛使用費科目、電子設備運轉費科目部分報銷票據未反映真實經濟往來,虛列費用總額66萬元;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未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仲介業務的業務信息,部分賠案的案卷內容缺少保單、查勘記錄要件等。

  吉林保監局依法對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第三營業部罰款35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3個月;對經理處以警告並罰款4萬元;向吉林省分公司發出監管函,責令整改,要求依據《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對負有直接和間接責任的上級公司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八)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2010年,在1家保險代理公司、1家兼業代理機構名下共虛挂業務715.85萬元,套取資金93.6萬元;虛列313名保險營銷員,套取資金90.2萬元;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23.4萬元。所屬合肥中心支公司2011年虛列保險營銷員214名,套取資金21.2萬元;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37.5萬元。

  安徽保監局依法對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罰款15萬元;對所屬合肥中心支公司責令其停止接受個人代理人渠道新業務6個月;對安徽分公司市場部負責人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營業一部負責人、營業二部負責人各處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合肥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警告並罰款1萬元。

  (九)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2010年,所屬新洲支公司等機構利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虛構保險仲介業務,虛假列支手續費223.24萬元。所屬羅湖支公司利用專業代理機構,將直接承保的某公司車輛保險業務虛構為代理業務,套取手續費15.16萬元。2011年,深圳市分公司給予客戶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向電銷客戶贈送積分、禮品,涉及保單共計4012單,合計金額45.7萬元。深圳市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條款費率,部分費用不真實問題。

  深圳保監局依法對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罰款55萬元,責令其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停止接受保險仲介機構渠道車險新業務(車行、銀行代理,以及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渠道除外);對深圳市分公司銷售管理部總經理警告、罰款1萬元,對車險業務部副總經理警告、罰款1萬元,對新洲支公司總經理警告、罰款1萬元,對羅湖支公司總經理警告、罰款1萬元。

  三、整改要求

  上述仲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規則,背離保險業轉方式、調結構的科學發展目標。各保險公司務必清醒認識,高度重視,引以為戒,採取切實措施,認真整改。

  (一)切實加強責任追究。基層機構和相關人員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相關公司要進一步嚴格按照《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及內部制度進行責任追究,特別是要嚴格落實對高層級管理人員和上級機構管理人員的問責和內部處理。對被處罰和問責的機構和人員要向全公司通報。

  (二)開展全面自查自糾。各公司要對照本通報,進一步舉一反三,以省級公司為單位部署基層機構開展仲介業務合規性自查自糾。徹底查清虛假的、不真實的仲介業務規模,全面清理無資質的、不規範的仲介業務渠道和機構。在省級公司自查自糾基礎上,進一步組織抽查,確保基層機構自查自糾不走過場。

  (三)加強改進仲介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各公司要著力從制度流程等方面強化仲介業務合規管理,科學設定績效考核機制,將合規要求嵌入考核指標體系;細化對仲介渠道、銷售人員、代理關係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加強內部授權管理,改造優化計算機業務財務管理流程,確保業務財務系統完整真實反映實際業務操作過程和信息;定期開展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確保制度有效落實。

  各保險公司務必按照上述要求,切實做好整改工作。對不如期整改或者整改走過場的,保監會將視具體情況,進一步採取嚴厲的後續監管措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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