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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持續融資有路可行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9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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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公告,啟動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的工作。針對市場各方面關心的問題,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抑制“一次募足”衝動

  創業板上市公司IPO(首次公開募股)募集資金已經較多,為何還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針對這一疑問,證監會負責人介紹,在創業板市場設立初期,出現了大幅走高的情況。但隨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創業板初期發行市盈率高企的狀況得到大幅修正。2011年以來,創業板發行市盈率呈明顯下降趨勢,2010年第四季度,創業板平均發行市盈率為90.56倍,2011年前3個季度平均發行市盈率分別為66.90倍、44.18倍和39.91倍,最低為18.12倍。伴隨著創業板新股定價理性回歸,募集資金較多的情況也有所改變,部分公司出現了資金募集不足的現象。

  負責人表示,允許創業板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為創業板公司持續融資開闢了渠道,這有利於引導創業板公司根據生産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均衡使用多種資本市場工具,抑制在首次公開發行時“一次募足”的衝動。

  36個月內財會作假不得發債

  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執行中國證監會發佈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所指的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目前階段創業板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在發行對象數量、發行方式等方面參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行對象數量不超過10名。

  創業板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的條件主要是公司生産經營須合規,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資信評級良好,其資産額和利潤等指標具備償還債券的足夠信用。按照規定,創業板公司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的,不得發行債券。此外,還要求發行人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防範債券償付風險的安排。

  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進行公開轉讓,深圳證券交易所已有計劃為這類債券提供一定的轉讓服務。

  推動債券市場統一監管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庫券以來,已累計發行了十二大類、存量面值約20萬億元的債券,對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産品豐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説,一方面債券市場發展有極大的潛在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在制度、市場行為規範和監管上不加以統一,那麼更大規模地推動債券市場發展必然蘊藏較大風險,甚至是系統性風險。

  該負責人説,2008年以來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就是從固定收益産品市場發端的。因此,推進債券市場制度規範的統一和監管審核的統一非常迫切。

  他説,具體來講,需要統一準入條件,統一信息披露標準,統一資信評估要求,統一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統一債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減少交易市場的分割,增強統一互聯。中國證監會將積極協調並推動債券市場的統一監管。

  六方面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

  針對飽受詬病的退市制度,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必須提高上市公司重組門檻和健全退市責任追究機制,形成有利於風險化解和平穩退市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當前首先要立足解決殼資源炒作成風的問題,提高ST公司重組門檻,使之達到與首發上市基本相同的水平,堅決遏制市場惡炒績差公司的投機行為,同時努力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建立行政與司法的有效銜接。

  該負責人説,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經提出了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擬從增加退市標準、完善恢復上市審核標準、縮短退市時間、改進退市風險提示方式、設立單獨的板塊和退市後的去向安排等六個主要方面對創業板退市制度進行完善。

  (綜合本報記者和新華社記者報道)

熱詞:

  • 融資規模
  • 創業板市場
  • 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