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出新規 一般公務用車限18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8日 2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中新網11月18日電 國家工信部網站今日消息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根據細則,申報《目錄》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

  《細則》顯示,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徵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以下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全文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能減排,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採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徵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發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 《目錄》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聯合發佈的程序産生。《目錄》的制訂和發佈,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主管部門組織汽車行業第三方機構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目錄》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申報企業和車型的技術審查;

  (二)參與《目錄》車型專項核查;

  (三)與《目錄》相關的其他技術支持。

  第二章 申報企業及車型條件

  第六條 申報《目錄》的汽車生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的汽車生産企業;

  (二)具備持續的整車技術研發和産品改進能力,設有産品研發機構,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不低於3%;

  (三)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內沒有重大知識産權糾紛、重大産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自覺加強銷售和服務網絡管理,規範銷售和售後服務。實施全國統一的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並認真履行。

  第七條 申報《目錄》的車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告》內車型;

  (二)申報企業應擁有申報車型的産品工業産權、産品改進及認可權、産品技術轉讓權及國內外市場銷售權;

  (三)申報前已經連續生産銷售3個月(含)以上,並保證進入《目錄》後連續生産銷售時間不低於6個月;

  (四)申報《目錄》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申報《目錄》的其他車型:具體要求結合實際用車需求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目錄》的制訂

  第八條 《目錄》為年度目錄,原則上每年制訂、發佈一次。

  第九條 申報《目錄》的企業應按照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條 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專家組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車型性價比指數計算工作,形成《目錄(徵求意見稿)》。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目錄(徵求意見稿)》。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目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佈。《目錄》適用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熱詞:

  • 目錄
  • 用車需求
  • 黨政機關
  • 車型
  • 細則
  • 公務活動
  • 公告
  • 目錄(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