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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將量刑納入法庭調查 準確界定非法證據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9日 06: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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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討論會現場

  昨日,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2011年會在成都開幕。200多位專家分成5組對5項議題進行了針對性的討論。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黃尓梅、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也分別結合實踐工作,就這次刑訴法修改草案作了專題報告。這也是自刑訴法草案公佈後,政法部門對草案規定的一次集中回應並提出建議。

  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黃尓梅: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準

  建議一案件審級、類型不同審限也應不同

  黃尓梅認為,草案對證人出庭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完善並新增了庭前會議制度,增加了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和工作量,理應延長審限。

  她同時提出,針對案件審級、類型的不同情況應設立不同的審限:

  對中級人民法院以上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死刑案件,應該在規定上延長審限,並建議對專門性鑒定的時間,對被告人提供立功線索查證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建議二: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準

  她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與單純民事訴訟適用相同的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不僅要在民事上承擔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判決被告承擔刑事責任,是對被害方安撫救濟的主要手段。

  如果按單純民事案件判賠,會導致空判現象突出,影響案件的裁判效果,比如民事案件的死亡賠償金標準至少是20萬元,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80%經濟不寬裕,一般難以承擔高額賠償並兌現,一定程度上損害司法權威,不利於矛盾化解。

  建議三:將量刑納入法庭調查程序

  她指出,草案將量刑納入了法庭辯論程序,希望量刑納入法庭調查程序,使其貫穿法庭審理的全過程。法庭辯論是以法庭調查為基礎,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要靠法庭調查階段對量刑事實能夠進行相對獨立的調查來保證體現。此外,簡易程序使用範圍擴大後,對量刑事實、證據調查辯論就會成為庭審的重點。因此量刑問題在調查程序要專門涉及。

  她還提議針對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刑法執行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形成書面報告,並隨案移送,以便採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審理、執行、訊問方式。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刑訴改革不能走極端

  他首先對目前刑訴法的修正表示了肯定,“這會使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得到完善。”接下來,他談論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實現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的動態平衡和理性協調;二是關於充分發揮刑事訴訟制度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作用;三是關於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

  他認為,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是動態平衡的。隨著各方面的進步,平衡標準會不斷提升。如果要進一步地實現動態平衡和理性協調,一方面要協同推進。在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過程中,不能像過去一樣,打擊色彩過重,也不宜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出現放縱犯罪,整治不力的局面;加強對於司法權的嚴格規制,既要嚴格規制公權力的行使,也要賦予專門機關犯罪控制的必要手段,為適應與各種犯罪特別是新型犯罪作鬥爭的需要,賦予有關機關相應的偵查手段,完善相應的訴訟程序。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準確界定排除非法證據的範圍

  證人保護制度應配套制度

  他説,草案修改應注重可行性。關於證人保護的規定,應有細化可供操作的規定,同時要有關於經費、編制和社會管理問題的配套制度。

  “非法”手段值得商榷

  他提出,對於非法證據的範圍,目前草案規定的是採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的非法手段獲得的是非法證據,從實踐上來看,對於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能否就確定是非法手段,還值得商榷。

  比如聯合國確認的刑事司法準則,也只是禁止酷刑、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行為,沒有出現引誘欺騙的字眼。

  同時,他希望草案的進一步修改中,能先把非法獲得言辭證據予以排除,對兇器等實物證據的排除應該持審慎態度。而且,我們堅持不輕信口供,但還是重視其作用。

熱詞:

  • 量刑
  • 法庭調查
  • 審限
  • 法庭辯論
  • 證據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