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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土地所有權不變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1日 05: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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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廣州10月20日電 (記者李剛)記者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已于近日正式頒布實施,這標誌著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將可以合法化流轉。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表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發生轉移、再轉移。

  在使用權流轉過程中,政府應當是流轉行為的監管者、見證者,而不是流轉行為的主體,政府不參與流轉的收益分配;同時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房開發,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應取得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並公示、公證後方可取得同意流轉書面證明材料;集體建設用地因各種原因導致需要收回的,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約定處理或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給予使用權人合理補償。

  廣州市表示,土地收益必須返之於民,切實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提高生活保障。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益,歸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納入其集體財産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規定的銀行專戶,專項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