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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工作難點在哪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0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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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巡視組和被巡視單位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巡視、輕整改,忽視巡視成果運用等問題。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這在一定程度影響了巡視的公信力

  2003年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把巡視制度確定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在此,為了破解巡視難點、增強巡視效力,有必要在理論上深化對巡視制度的研究,為巡視制度創新提供思路。

  實踐證明,巡視工作在黨的建設和黨內監督工作方面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的巡視工作還有一些難點有待進一步破解。

  現行巡視工作的難點

  巡視定位問題。按照黨內監督制度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派出巡視組到所轄地區,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這是現行巡視制度的基本安排。人們按照古代監察制度的提法,往往把巡視人員視為“欽差大臣”。但在實際上,根據現行的巡視制度安排,巡視人員並不是“欽差大臣”。巡視組只是一個具有“臨時性”色彩的派出機構,即巡視制度雖然是法定的,但承擔巡視任務的工作人員卻往往是臨時組成的,有一定的工作期限,這給巡視定位帶來了問題。

  根據監督條例,當前巡視工作主要有五項任務,即了解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根據政策任務,重點監督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情況。在必要時,還要發現並推薦優秀幹部。這些職權並不具有強制力,有的還顯得相當寬泛,有些職權甚至與黨委工作部門的職能是重復的。

  巡視組如何與一般性的工作組、檢查組、考察組及辦案組等相區別,無疑是一個現實的問題。

  巡視效力問題。巡視制度之所以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原因在於中央通過巡視工作發現了陳良宇、杜世成、徐國健、李寶金等人案件的線索,並最終加以處理。這説明巡視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樣大規模的明察暗訪畢竟屬於少數,更多的巡視針對一般性的工作。

  巡視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督方式,監督權威主要來源於上級組織,而並非來自於巡視組本身的權力。這就造成這樣一種狀況,一方面被巡視地區和單位對巡視組隆重接待,表示要大力配合巡視工作,並提供一切工作條件;另一方面對巡視組的工作存有心理戒備,對一些情況有意識地加以隱瞞,儘量展現其好的一面,掩蓋其不足的一面。這種狀況在相當程度上使巡視組與被巡視單位之間形成類似貓與鼠的博弈關係。

  中央在巡視成果的運用上做了很多工作,但地方一些巡視組和被巡視單位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巡視、輕整改,忽視巡視成果運用等問題。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這在一定程度影響了巡視的公信力。

  巡視方法問題。現行的巡視方法主要是聽取彙報、列席會議、開座談會、個別談話、查閱檔案、受理舉報、明查暗訪、實地調研、交換意見等等。這些方法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不適用性,特別是各種會議形式。況且,巡視組的巡視路線是提前安排好的,不一定能獲得真實的民情信息。如果巡視工作在實際開展過程中淪為一般性的檢查工作或評估工作,肯定要降低巡視本身的價值。

  三大難題困擾巡視制度創新

  巡視制度是一種黨內監督制度,應該突出“監督”的特點,把握住“監督”這個主題。

  獨立性問題。獨立性是巡視工作發揮作用的關鍵。在現行體制下要解決“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問題,巡視制度應該增其獨立性。在具體工作中,要排除利益集團因素對巡視工作的干擾。巡視組到基層巡視前,可以先以暗訪的形式進行摸底,掌握基本信息,再公開派巡視組下去,這樣可以對照前後信息,增強巡視的威懾力,避免被巡視單位的臨時“改裝”和“粉飾”所蒙蔽。對巡視組工作的經費支持也要獨立,一些辦公開支應由國家財政專門撥款給付。

  針對性問題。要把巡視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發現問題上,特別是要發現其他監督手段不易了解到或了解不深的問題,而不能是一般性的工作總結。與此同時,要了解問題發生的原因,分析問題背後的政策因素、程序因素或制度因素,明確問題責任。既要發現問題、分析問題,也要幫助和督促被巡視單位解決問題。

  當前巡視工作應從監督“人”為主轉向監督“權”為主,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把掌握權力的所有領導幹部都納入到巡視範圍中來,以突破權力網的限制。同時,要把握住“事”,深入了解被巡視單位主要領導的工作情況。

  有效性問題。“巡”要求工作全面,總體了解情況,獲取多方面信息;“視”要求工作細緻,深入分析情況,掌握深層次信息。在具體工作中,要避免搞運動、刮大風、走過場、形式主義的傳統做法,防止出現“巡”而不“視”。

  要選拔一批政治素質合格、業務水平過硬的人員加入巡視組,特別是要挑選那些與被巡視單位不存在利害關係的人員從事巡視工作。在不違背既定離退休制度的前提下,某些精力充沛的老幹部可以主持當前巡視組工作,但人數不宜過多。

  對巡視方法要加以改進,把先進信息技術如網絡引入巡視工作,使巡視工作方法更加符合被巡視地區和單位的實際。要堅持多下基層進行突擊訪問,不要陪同、不定時間。對被巡視地區和單位的評價,不能僅僅根據巡視期間的情況來做出判斷,而要結合當地的歷史發展狀況,綜合考慮,全局把握。

  完善責任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巡視成果運用機制

  巡視制度創新既要考慮當前巡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要著眼于黨內監督體系的長期發展,加強巡視責任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巡視成果運用機制的建設,形成長效監督機制。

  創新巡視責任機制。要用法規的形式明確巡視組的巡視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管理辦法、責任考核、問題處理等,形成巡視執行責任機制。巡視組工作人員如果在巡視過程中“走馬觀花”,搞形式主義,甚至收受賄賂,出現嚴重失職、失察行為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創新信息溝通機制。一方面要建立橫向的信息共享機制。要創造信息平臺,以整合監督資源,充分利用公安、財政、審計部門的信息渠道,同案件檢查、幹部考察、審計監督、信訪監督等方面的工作結合起來,實現信息之間的橫向溝通。另一方面要建立輿情收集機制,實現專門機關的監督和群眾監督的結合。在巡視組內部事先規定巡訪群眾的範圍、數量和對象,把了解真正的民情作為工作的重要內容。重視舉報信息來源,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共性問題加以特別關注,有必要的話,可以向被巡視單位的主要領導提出質詢。

  創新巡視成果運用機制。建議建立巡視成果備案制、成果數據分析庫和整改反饋網絡系統。具體而言,對巡視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問題的不同性質加以分類,在向上級委派組織進行工作彙報的同時,把不同問題及其相關整改意見移交給相應的職能部門。要把問題匯總後反饋給被巡視地區和單位,通過專人跟蹤監察、回訪、函詢等形式督促他們進行整改。被巡視地區和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反饋,按時彙報落實情況。 (李成言 作者為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巡視制度的基本情況

  巡視制度是中國共産黨黨內的一項新制度。建立巡視制度最早提出於2001年9月召開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在本次全會作出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中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逐步建立巡視制度,把下一級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廉政勤政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2003年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把巡視制度確定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規定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了解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 (二)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2003年7月,中紀委、中組部正式組建中央巡視辦公室和5個巡視組,到遼寧、雲南進行巡視試點,以後又逐步擴大到湖南、廣西、河北等幾個省市。

  2004年,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也都設立了巡視機構,組建了專職巡視隊伍。為了規範巡視工作,中紀委、中組部于2004制定了《關於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

  巡視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巡視制度在中央和省(區、市)兩級黨委建立。組織機構是巡視辦公室和派出巡視組,屬於正式機構,有正式編制。組建巡視辦公室和派出巡視組的具體工作由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共同承擔。巡視組對上級黨委負責,職責是“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監督工作的具體方式是到一個地方巡視一定時間,中央巡視組到一個省(區、市)巡視的時間大致是3到5個月。巡視組可以“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問題。”“巡視組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巡視結束後要向派出黨委報告工作。巡視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將由上級黨委決定是否進行調查和處理。

  一項制度的好壞,決定於它的實際成效。中國共産黨的巡視制度,已經取得很大的進展。到目前為止,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已完成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第一輪巡視,並對15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進行了第二輪巡視;還完成了對若干中央管理的銀行、國有資産管理公司、國有保險公司、國有證券公司,以及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巡視。各省(區、市)巡視組已完成了對所轄市(地、州、盟)的第一輪巡視,並對293個省直部門、1218個縣(市、區、旗)進行了巡視。(資料由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提供)

  巡視制度填補我國監督制度空白

  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否則難免導致腐敗。建立巡視制度,可以説是反腐敗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

  建立黨內巡視制度的重大意義在於,它克服了對黨的中高級幹部,特別是對“一把手”監督普遍薄弱、甚至處於虛化狀態的弊端,填補了我國監督制度的一個空白。過去,人們經常感嘆,對縣、市、省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和“一把手”依靠同級監督往往乏力,因而主要有賴於上級部門的監督,而來自上級部門的監督又往往不到位,這就迫切需要解決“上級監督不到”的問題。在反腐敗問題上,大家有一個共識,就是要把重點放在黨內,解決黨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一把手”如何受到有效制約的問題。黨內巡視制度的建立,通過專門的巡視機構和專職的巡視隊伍,實現人員的專職化和業務專門化,使巡視工作經常化,這就從根本上加強了對省部及地廳級領導班子中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

  和其他監督制度相比,黨內巡視制度具有顯著的優點。由於黨內巡視制度採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能夠形成一種高壓態勢,賦予監察工作以強大的權威。並且,這樣的態勢和權威不是可聞不可見、浮在上面,出現所謂“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樓”的情況,而是親臨被監督對象的單位、實際部門,實現了對被監督對象的定向化監督,産生了很好的效果。同時,巡視制度有助於保證巡視機構和人員集中精力,深人探索和掌握巡視工作的規律,有利於更全面客觀地掌握被監督對象的情況,強化事前、事中監督,認真查找和解決黨風黨紀方面的問題,不是滿足於一陣風效應,而是具有長遠的功能機制。這對於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拒絕腐敗,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許耀桐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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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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