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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定義模糊難禁尋租 標準處理陷入矛盾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9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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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違法卻有違常情民意,只能讓該不該處理限價房尋租、依據什麼標準處理,陷入邏輯矛盾之中。

  央視日前曝光北京大量保障房違規出租後,有專家稱,報道的出租問題均出現在限價房小區,限價房與經適房和廉租房不同,從法律上講並沒有嚴格規定一律不許出租。市住建委表示,對於將限價房出租的家庭,將重新調查其是否符合限價房的申請資格。

  不違法卻有違常情民意,只能讓該不該處理限價房尋租、依據什麼標準處理,陷入邏輯矛盾之中。限價房既然是商品房,只要其産權是明確的,産權人如何處置自有物業,就是産權人的事。但由於限價房所有人已經享受了由政府規定的、非市場價格的優惠,再通過出租以求實現個人利益增值,確實令人難以接受。

  處理這樣的事,關鍵還是要看是否有依據。若法律法規政策沒有規範,即使再不合情理,任何懲處都不能成立。“法無禁止即可行”原則的重要性之所以要強調,就是因為它不僅保護的是包括合法尋租在內的所有正當權利,而且也保護著法律法規的應有尊嚴。

  儘管限價房的設定目標是供應中低收入人群,但這不代表中低收入人群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居住需求,拿出房子來增加收入就不對。追求更多收入是所有人的正當權利。因此,假若僅處理限價房主,就有失偏頗。更何況,在保障房建設的巨大壓力下,限價房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相對於廉租房微薄的利潤空間,限價房作為商品房,利潤空間大一些,可以吸引更多社會資金參與建設。

  厘清這些可以發現,不違法卻有違常情民意的限價房出租問題,根本原因在其他方面。一是限價房的審批程序不嚴格,二是保障房定義過於模糊。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各種名義的保障房概念,不僅令監管難以下手,而且事實上擴大了一些人上下其手,謀求不當利益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僅處罰限價房出租人,再嚴厲也難收實效。

  解決限價房尋租的邏輯矛盾,最切實的辦法是政府部門先從自身審視做起。如果資質審查環節就堵住了尋租可能,保障房定義更加清晰,那限價房出租的問題就不可能大批量出現,回頭治理的成本也要小得多。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責任編輯: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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