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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國內最大倒賣個人信息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6日 1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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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機主信息、通話清單、手機定位信息……這些個人信息被按條出售,電信公司員工竟是“內鬼”黑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日上午宣判一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包括三大電信公司員工在內的23名被告因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而被判刑。由這起迄今北京最大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記者揭開了倒賣個人信息産業鏈黑幕。

  電信“內鬼”成個人信息洩露源頭

  “這個案件涉及多個單位保管的公民個人信息,其中電信公司保管的信息佔絕大部分,遠遠大於國家機關、金融等單位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佔全部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的95%以上。”承辦此案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孫威告訴記者。

  這些關乎個人隱私的信息是如何洩露出去的?

  據公訴機關介紹,23名被告中,有7人分別來自移動、電信、聯通公司內部,或其他公司派駐電信公司的職員,他們是個人信息泄密源頭。

  被告黃偉帆案發前是中國移動北京公司10086客戶服務中心職員,2009年3月至12月期間,黃偉帆先後多次將本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機主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200余條出售給被告劉遠洋,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餘元。

  除了一些固定信息外,這些電信公司的工作人員甚至將客戶的手機定位信息非法提供他人,用於不法目的。被告謝新衝案發前是北京京馳無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運維部經理。2009年3月至12月,謝新衝利用中國移動北京公司授予其所在公司進行手機定位業務的權限,先後多次為被告劉海亮等人提供90余個手機號碼定位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9萬元。

  “這個案件充分反映出電信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落實不到位。”孫威表示。

  據孫威介紹,電信單位內控不嚴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查詢權限過低,致使最低層級的業務員也可以接觸到海量的機主信息、通話記錄;二是查詢過程沒有進行監管、記錄,電信單位工作人員查詢公民個人信息後,系統沒有進行相應記錄,以備核查;三是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電信單位工作人員查詢公民個人信息之前、之後都沒有告知被查詢人;四是對合作夥伴缺乏約束,電信單位業務繁多,與多個單位具有合作關係,這些單位工作人員也有機會接觸到公民個人信息,電信單位疏于防範,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審理過多起類似案件的北京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林潔告訴記者,許多公司在員工入職時就與之簽訂了保密協議,協議中一般都會要求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但事實上,在沒有道德底線的員工面前,保密協議只是一紙空文。”林潔説。

  如何斬斷個人信息洩露“黑手”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明確規定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三項罪名,這一規定為打擊倒賣個人信息産業鏈提供了法律利器。

  但是,作為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在法律和實踐層面上仍存在諸多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例如,如何界定“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尺度如何把握,都需要法律進一步加以明確。

  “打蛇打七寸”,孫威認為,除了法律需要完善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完善內部控制才是杜絕個人信息洩露的治本之策。

  孫威建議,首先要嚴格限制有權限查詢個人信息人員的數量。上述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信息分類保存,分級查詢制度。應當嚴格按照工作需要,確定有權利用、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人員,並劃分不同的權限,明確責任追究制度;其次,應保存查詢、使用過程中的完整詳細的記錄,以備事後檢查;再次,應保證公民的知情權,上述單位在查詢、使用公民信息後,應當及時以適當形式告知公民信息查詢情況。

  此外,政府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網絡監管,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及時移除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廣告和鏈結,監管可疑聊天群組並及時做好記錄工作,增加公民個人信息在網絡上流傳的成本,以減少相應犯罪。(文字:新華網)

    編輯:蘇志剛 鄧喜婷

責任編輯: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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