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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開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0日 2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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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10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10日公佈了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條,分為總則、精神障礙的預防、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精神障礙的康復、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保障,精神障礙的預防和康複製度,以及精神障礙患者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進行了規定。

  草案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勞動、醫療、隱私、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草案規定了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最有利的精神衛生服務;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等等。

  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作了全面規定,並對違法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將受到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的司法鑒定人,將終身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據了解,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者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