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國務院法制辦就《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0日 1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中新網6月10日電 為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全文如下:

  精神衛生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勞動、醫療、隱私、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勞動,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六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精神衛生科學研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學等傳統醫學,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精神衛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

  第九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精神衛生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精神衛生事業。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依法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協助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精神衛生志願服務,捐助精神衛生事業,興建精神衛生公益設施。

  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精神障礙的預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提高公民的精神衛生意識,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維護精神健康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聯合會、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針對不同人群,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社區精神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活動,舉辦社區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創建文明、和諧的社區環境。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組織開展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創造有益於員工身心健康、輕鬆快樂的工作環境。

  用人單位應當關注員工的精神健康情況,及時與員工交流思想、溝通情感,創造相互交流的環境,並在員工職業發展的特定時期,有針對性地開展精神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或者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突發事件時,學校應當及時組織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

  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關注學生心理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精神衛生知識培訓。

  學校和教師應當定期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學生精神健康情況。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學習精神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醫務人員在疾病診療服務中,應當按照診療規範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

  第十六條 監獄、勞動教養所、看守所、拘留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對服刑人員,被依法強制勞動教養、逮捕、拘留的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心理諮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司法行政、公安部門應當分別對本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八條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心理諮詢技術規範開展心理諮詢。

  心理諮詢人員發現接受諮詢的人員可能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心理諮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社、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精神衛生公益宣傳。宣傳報道和文學影視作品應當尊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專業機構、志願者對公眾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宣傳。

  第二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絡,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精神障礙發生狀況、發展趨勢等的監測和專題調查工作。精神衛生監測和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責任編輯:王玉西

熱詞:

  • 國務院法制辦
  • 精神衛生法
  • 草案
  • 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