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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機制見證社會成長 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發展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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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陰荏苒,汶川大地震已經過去3年,傷痛仍然烙在億萬華夏兒女心頭。從災後幾小時迅即展開的生命大救援到數百萬名災民的過渡安置,從史無前例的全社會捐款捐物760億元到300萬名志願者趕赴災區,汶川大地震大救援是我國建立比較系統的應急管理體系之後面臨的第一次重大考驗。

  5月5日,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呂紅頻處長在災後救援及恢復重建紅十字國際研討會上表示,2003年抗擊"非典"後,我國部署了應急體系建設,編制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由此,我國應急管理具有了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與以前零星的、分散的應急管理方式區別很大,成為社會管理實踐上的一大突破。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汶川地震發生後,這一總體預案被及時啟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截至2010年,全國共制定了國家總體應急預案114項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總數達到240多萬件,國家應急預案體系基本形成,逐步形成統一領導、分類協調、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目前已有涉及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70多件,為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呂紅頻坦承,我國應急體系建設與有效應對複雜多變的公共安全形勢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應急管理機構及指揮運行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監測預警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及能力有待加強,應急物資和緊急運輸保障能力急需提高,基層應急管理的基礎比較薄弱,城鄉防災減災基礎建設相對滯後,社會參與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所有紅十字人來不及思考就投入了戰鬥"是2008年5月12日留給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王海京最深刻的記憶,想起當時的情景,王海京有諸多遺憾,紅十字會從未遇到這樣大的災難,總會對全國各省區市紅十字會的指揮不到位,與各級政府特別是受災省的省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不夠暢通,各地派往災區的救援隊、運往災區的救援物資缺乏統一調度。

  地震當天,紅十字會的救災物資已經運往災區,但儲備量非常有限,當時覆蓋西南地區的成都備災救災中心,只儲備了557頂帳篷,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的備災倉庫裏的帳篷不足兩萬頂,與需求相差甚遠。參與救援的同志被派往前線時都是打起揹包就出發,到災區以後,吃住行都很困難,還需要當地來幫助解決。

  除了政府主導性的救災之外,全體人民實現了前所未有的總動員,各種社會組織充分顯示了在大災面前的行動力量,企業與政府、企業與非政府組織的種種合作形式,使汶川大地震救災成為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社會力量通力合作的壯麗畫卷,眾多學者把2008年稱作中國公民社會元年,經過汶川大地震,中國慈善事業也獲得了快速成長。

  但是,由於救災體制的先天不足,以及民間組織在救災的專業性、職業化上還在發育成長,760億捐款中,80%或者直接捐給了政府部門,或者通過地方慈善機構交由政府統籌使用。1998年的抗洪救災之後,政府加強了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指定由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社團組織統一接收民間善款。此後,隨著其他基金會逐漸興起,募捐資格由政府指定的方式一直沿襲下來。在汶川大地震中,除政府部門外,16家全國性基金會具有了救災募捐的職能。

  2010年7月,民政部等部門下發了一份名為《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要求15家公募基金會將其接收的民間善款一律撥付至青海省,"匯繳至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或慈善總會任一賬戶,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

  2010年7月底,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在一次慈善立法研討會上透露,初步成型的《慈善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慈善組織和捐贈人的合法權利。尤其是要明確界定慈善組織對其管理的慈善財産依法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在明確慈善組織法人財産權的基礎上,慈善財産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遵守明確的法定規制和合同約定。這樣,既能夠保障慈善財産的産權明晰,又能夠保障其使用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