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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精神衛生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0日 1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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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草案的總體思路

  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預防、治療、康復並重,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提高治療、康復水平。二是通過規範診療活動、加大救助力度,切實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三是科學設置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明確條件、嚴格程序,努力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社會、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責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會共同承擔、負擔適度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精神衛生工作機制;同時,盡可能與現行法律制度相銜接,充分利用現有機制,以減少制度執行成本。

  二、草案的重點內容

  (一)關於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保障。一是在總則中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勞動、醫療、隱私、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二是規定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最有利的精神衛生服務;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精神障礙患者享有的權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並遵循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為患者制定週詳的治療方案,向患者及其監護人説明治療方案及有關治療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産生的後果;等等。

  (二)關於精神障礙的預防和康複製度。在精神障礙的預防方面,草案設專章詳細規定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各級各類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在開展精神衛生的宣傳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責任;設定了心理諮詢工作的基本規範。在精神障礙的康復方面,草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並採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對出院的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開展康復訓練,並對監護人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和看護知識的培訓;殘疾人組織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需要組織患者參加康復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三)關於精神障礙患者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作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二是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程序,包括診斷時間、診斷醫生人數等特殊要求。三是為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草案規定,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對復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由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自主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診斷、鑒定結論表明當事人不是精神障礙患者或者不需要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四是規定入院後的糾錯機制。對非自願住院患者,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定期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依法辦理出院手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精神障礙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糾正,並依法作出處理。五是對違法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將受到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的司法鑒定人,將終身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此外,草案還對精神衛生工作的財政保障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一)《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請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查找,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7月10日前登錄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就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二)修改意見也可以于2011年6月25日前,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請在信封上註明“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JSWS@chinalaw.gov.cn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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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障礙患者
  • 精神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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