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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法草案首次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6日 0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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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5日下午開始分組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這是該部法律草案首次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産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一些依靠口傳身授予以傳承的文化遺産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大量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實物遭到毀棄,亟待通過立法明確有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 

  “非遺”保護亟待立法

  23日,受國務院委託,文化部部長蔡武對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説明。

  蔡武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蔡武表示,中國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法律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保護、弘揚和展示。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有必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

  草案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草案還明確,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草案指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産專題博物館,支持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集中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場所,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

  禁止歪曲貶損使用遺産

  草案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

  草案指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傳承人應履行培養義務

  草案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區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草案明確了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的三個條件: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積極開展傳承活動。草案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的四項義務:繼續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益性宣傳活動。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要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給予有利於開展傳承活動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合理利用發展文化産業

  草案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特殊優勢,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發展文化産業。

  草案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採取積極措施,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産業的企業等經營單位予以扶持,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産業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同時,相關法律責任也在草案中予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調查須尊重風俗習慣

  草案明確,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徵得被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草案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産實施調查後,應建立並公開非物質文化遺産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對通過調查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立即採取搶救性保護、保存措施。

  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不能任由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草案規定,境外組織僅可經批准後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非物質遺産調查。

  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遺”項目予以保護。

  為了保證政府作出的決定既有社會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需要,草案規定,在“非遺”名錄建立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並徵求公眾意見。

  草案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草案同時規定,文化主管部門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徵求有關專家的意見,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