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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非遺”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提請審議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5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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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文化部部長蔡武在作草案説明時説,中國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 “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産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一些依靠口傳身授予以傳承的文化遺産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大量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實物遭到毀棄,亟須通過立法明確有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

  禁止境外組織個人境內任意開展“非遺”調查

  調查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基礎。草案對行政機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職責和境內外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審批、實施調查的具體規則、調查成果的利用制度做了規定。

  草案規定:境外組織可經批准後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

  草案規定,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的圖片、形成的資料的複製件。

  草案還對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處罰標準。

  建國家地方兩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

  目前,中國的崑曲藝術、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目錄”。2006年、2008年,國務院先後公佈了兩批共1028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截至2009年12月,全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共有7109個,地市級項目18186個,縣級項目53776個。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予以保護。

  為保證政府作出的決定既有社會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需要,草案規定,在“非遺”名錄建立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並徵求公眾意見,並對專家評審機構和審批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對於列入名錄的項目,草案規定了制定保護規劃、對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整體保護等多項具體制度。

  支持“非遺”傳承人開展傳承乃當務之急

  據文化部統計,截至目前,中國分3批共認定了148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傳承人中,80歲以上33名,佔總數的14.6%;70-79歲有48名,佔總數的21.23%;60-69歲有65名,佔總數的28.76%;60歲以上146名,佔總數的64.6%。

  由此可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耄耋之年者佔1/3。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後繼無人,大有失傳之虞。例如,景頗族婦女的老式筒裙現已無人會織,鄂倫春族“摩蘇昆”演唱者現只有一位。鋻於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所面臨的嚴峻形勢,“傳承與傳播是對需要繼承與弘揚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保護的關鍵環節。”蔡武説。

  因此,草案明確規定了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支持措施、國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播的各項措施以及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在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産方面的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