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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監督檢查保護規劃實施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4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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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是入選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項目最多的國家,但一些口傳身授的文化遺産正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8月23日,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解決問題帶來了希望的曙光——

  滿族口語只有幾個偏遠村落還在使用;西藏的唐卡、卡墊等工藝品生産規模逐漸縮小,處境艱難;獨特美觀的景頗族婦女老式筒裙,現在已無人能織……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正面臨嚴峻的形勢。今天,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樣的局面將發生改變。

  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取得了積極成效,崑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是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與此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産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一些依靠口傳身授予以傳承的文化遺産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大量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實物遭到毀棄,亟須通過立法明確有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文化部部長蔡武今天就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作説明時説。

  一些地方存在“重申報、輕保護”現象,對保護規劃實施應進行監督

  通過建立代表作名錄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在我國,國務院分別於2006年、2008年分兩批公佈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共計1028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已全部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截至2009年底,全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項目達7109個。

  但是,代表作名錄製度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各級代表作名錄項目主要由地方政府申報,一些跨地域的項目由誰來申報、如何進行申報還沒有行之有效的機制,“蠶桑文化”和“水上絲綢之路”的申報都遇到了這一問題。此外,一些地方還存在著“重申報、重利用、輕保護”的現象,有些列入名錄的項目並沒有得到切實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産數量龐大,種類繁多。”蔡武説,“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有利於突出保護重點。”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設專章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作了詳盡規定。草案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名錄。

  草案同時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不少傳承人年事已高,國家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活動

  保護傳承人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一個重點。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中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比如,日本文化財産保護法就設立了“人間國寶”認定制度,傳承人可以從國家得到一定的補助金,用於練習技藝或開展傳承活動。韓國文化財産保護法中也有類似規定。

  目前,我國分三批共認定了148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據文化部統計,這些傳承人大多年事已高,其中60歲以上的超過60%,有的已經無法履行傳承義務,而一些真正掌握技藝的年輕人卻沒有被認定為傳承人。此外,現在不少年輕人對傳統文化失去了興趣,許多項目後繼乏人,面臨著失傳的危險。比如,鄂倫春族“摩蘇昆”演唱者現在只有一位。

  “傳承與傳播是對需要繼承與弘揚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保護的關鍵環節。”蔡武説。為此,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設定了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條件,並規定,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並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草案還規定,代表性傳承人有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管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參與公益性宣傳活動。

  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流失國外,境外機構調查須審批

  調查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基礎。然而,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一些外國人借來我國進行商貿、旅遊、學術交流之機,採集、收購和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産及有關實物資料,甚至出版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導致大量文化資源流往國外。

  資料顯示,一些外國人為掌握赫哲族的漁獵生活狀況,長年攝錄赫哲族的生活勞作場景,重金購買赫哲族的魚皮服裝;有的外國人從貴州等地的山溝裏收購運走蠟染等民族傳統工藝製品;雲南珍貴而獨特的貝葉經和納西族的東巴經書已大量流失國外。

  針對這些情況,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規定:境外組織僅可經批准後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

  草案還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和形成的資料;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