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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缺的不是支持而是切實保護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6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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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提要

  在開展輿論監督的重要性日益成為一種社會共識的同時,阻撓輿論監督的各種行為也在現實中頻繁上演,輿論監督依然面臨著不容樂觀的社會環境。有針對性地破解和扭轉當前存在的輿論監督困境,進一步完善、細化和加強制度性保障,真正讓媒體的輿論監督有力量,已顯得十分必要而急迫。

  近段時間,有關新聞媒體和記者被毆打、被圍堵、被通緝、被封殺的消息接連不斷。7月7日,因刊登景德鎮郵政局公款出國旅遊一事,《江西日報》當期報紙版面在景德鎮被“技術性封殺”;7月23日,因連續報道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被浙江省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予以網上通緝;7月29日,因爆料深國商內幕消息,《華夏時報》記者陳小瑛被人騙至深圳天虹商場遭受重毆;7月30日,4名自稱霸王集團員工的男子闖入《每日經濟新聞》報社上海辦公區,辱罵、圍堵報社記者。

  短時間內數家媒體和多位記者頻遭不公正對待,激起了新聞同行和社會公眾的憤慨,一時間輿論譁然、聲援不斷。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當事部門、單位和企業後來都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或公關手段,試圖挽回和減少不良後果,但類似事件接連發生,已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後續發酵效應不可小視。“仇子明事件”發生之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及時表態: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這無疑是對新聞媒體正當權利的一種公開主張和支持。

  不難看出,近來發生的數起事件都與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有關,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和社會企事業單位對待輿論監督的態度和做法,很值得我們去深入思考。在我國,新聞媒體是黨和政府聯絡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在傳播新聞信息、弘揚社會正氣、通達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疏導公眾情緒、搞好輿論監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輿論監督方面,隨著經濟社會快速轉型、矛盾高發多發、熱點焦點問題頻現,黨和政府有新要求,人民群眾有新期待,新聞媒體近些年也不斷創新思路方法,主動去承擔這一重要職責和任務,總體上看成效顯著、反響良好。但是,在開展輿論監督的重要性日益成為一種社會共識的同時,反對、阻撓和破壞輿論監督的各種行為卻也在現實中頻繁上演,輿論監督依然面臨著不容樂觀的社會環境。

  既然是輿論監督,就難免在公開報道中會有揭露,有批評,有別人不想説的事,有別人不愛聽的話,或觸動權力運行,或涉及利益博弈,往往會讓一些部門、組織和個人難看、難受、難過,也容易引起被監督者反感、反駁、反對,更有甚者還可能訴諸公權力、暴力或非法手段。我們看到的是,不論政府部門還是社會單位,都自我表白以開放寬容心態樂於接受輿論監督,但真正遇到監督的時候,卻多有推三阻四、抵觸壓制、強硬相向的言辭舉動,想方設法對媒體和記者進行威逼利誘的更是不乏其事。雖然輿論監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好處眾所公認,但在具體實踐中卻面臨著諸多難題,尤其是在當前官員問責日趨嚴厲,企業和公民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日益覺醒強烈的社會大背景下,對輿論監督的干擾和阻撓力度也在不斷加大,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正面臨著事實上的現實困境。

  在今天的中國,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輿論監督無法完全落實,對於新聞媒體來説,缺少的不是社會各界對輿論監督的空泛支持,而是對輿論監督真正切實有效的保護。近兩年新聞出版總署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不斷從制度上加強媒體和記者權益保護,但在實際中這些規章卻並不具有社會強制力,難以得到剛性執行。因此,無論是在政策法律上,還是具體執行上,以及社會環境的營造上,有針對性地破解和扭轉當前存在的輿論監督困境,進一步完善、細化和加強制度性保障,真正讓媒體的輿論監督有力量,已顯得十分必要而急迫。

  當然,作為開展輿論監督的主體,新聞媒體並不是超脫于法律、權力和利益的角色。特別是在當前媒體行業同樣面臨調整轉型的形勢下,媒體的政治任務、價值理念、社會責任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交織在一起,功能和職能的多樣性體現著不同的訴求。這就需要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必須有更為嚴格的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更加注重把握好尺度和邊界,注重公信力建設和社會效果,合法有效地運用輿論監督的權利,真正不辱使命、不負眾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