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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佔1/3。立法法作為一部規範所有法律行為的法,又被稱為“管法的法”。地方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等成為本次修改的亮點。(3月8日《新京報》)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不得增加其義務;地方規章實施兩年後,必須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否則應及時廢止。”這就意味著,行政權力將真正被關進法律籠子。今後,對地方政府來説,是“法無授權不可為”;而對於公民來講,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換言之,只有“法無授權不可為”,權力才不會“任性”;只有法“無禁止即可為”,公民的權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事實上,“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諺,源於十七、十八世紀的西方。前一句針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後一句則針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現已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這次提請人大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規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就是對這一法律原則的進一步重申和規範。
過去,某些地方正是未能嚴格遵循,行政權力才會如此“任性”,如限行、限購、限貸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夜限牌”,政令“偷襲”市民。表明在一些地方,以權代法、權大於法的現象依然存在,甚至權力大於一切;工作中只對上級負責,不對群眾負責,不對法律負責;只憑領導批示和命令開展工作、處理問題,以言代法、以文替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只有將政令寫進相關地方法規,進行立法規範,政府才會依法行政,才能終結“一夜限牌”之類的行政亂作為。
一言蔽之,行政權力不“任性”,公民權利才會有保障。李克強曾指出:“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源自法授。”因此,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所有行政行為都依法辦事、程序正當。特別是地方政府,要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減少人為自由裁量空間,築牢法治“籬笆”,遏制權力“越線”。當權力法授後,作為一個公民,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私權,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對地方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項權力,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