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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十八屆四中全會”系列評論之三
裴廣川
中國共産黨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為中國法治建設指出了明確方向。依法治國,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或將在依法反腐上取得新進展,成為反腐從“治標”轉向“治本”的重要節點。
反腐能夠遏制公務員違法犯罪,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手段;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是避免腐敗滋生的“規範動作”。十八大以來,中央採取了一系列高頻度、高強度的反腐措施,贏得了社會的高度認可,但如果沒有配套的制度建設,反腐就有可能出現“前腐後繼”的現象。因此,反腐必須與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並舉,共其始終。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法治建設與廉政建設始終可以保持相輔相成的統一關係。毫無疑問,法治建設與廉政建設是相一致的,但二者又是存在本質差別的。法律明確反對腐敗,這一點從未改變;但廉與不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選擇,受個人思想認識和道德水平的影響,現實中,要求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自覺地為政清廉,並不能在短期內實現。道德層面的要求只有在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約束下,才有不斷完善提升的空間。那麼,我們就必須依靠法治,創造條件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為政不廉,不敢為政不廉。有了實現廉政的法治環境,廉政建設才能事半功倍,順利前進,才能實現反腐的根本目的。
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是依法治國的一項系統工程。政府守法是法治國家的底線,法治的本體是廉潔的政府結構和廉潔負責高效進取的施政風範。打造這項系統工程,就必須明確廉政建設不是一項孤立的道德建設活動,而是要用法律規範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讓他們時刻牢記“法無授權不可為”。打造這項系統工程,就必須明確反腐與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並行不悖,我們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一刻也不能放鬆。一方面,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為反腐提供有力支撐,任何觸犯法律、破壞法治的行為都不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反腐為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發揮促進作用,而且有腐必反、非法必究,也是從嚴治黨、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本質要求。
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權利,是建設廉政法治環境的重要環節。要從根本上杜絕腐敗,就要不斷強化監督腐敗的法律體系建設,使為政不廉的行為沒有生存的土壤,或者一開始就被扼殺。只有防微杜漸,才能避免腐敗給黨和國家帶來嚴重的危害。讓人民群眾參政議政,不斷推進人民民主,就會織起監督腐敗的“大網”,形成強大合力。黨的工作要依靠群眾、發動群眾,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更是為了服務群眾、維護群眾的利益。依法有序地開展監督、暢通監督渠道,讓腐敗行為及時地、無可逃避地受到追究,努力創造條件使為政不廉的行為無處施展,無人買賬。
依法治國,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其根本性任務是健全打擊和預防腐敗的法律體系。馬克思曾經有過精闢的論述:“立法者要肩負起責無旁貸的義務一一不把那種由環境造成的過錯變成犯罪。他應該以最偉大的人道精神把這一切當作社會混亂來糾正,如果把這些錯當作社會的犯罪行為來懲罰,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健全打擊和預防腐敗的法律體系,不僅要讓“想拿”的人“不敢拿”,也要讓“不想拿但不敢不拿”的人“敢不拿”。只有法律能夠保障下級公務員在權力面前敢於不低頭,廣大的下級公務員才會成為一根根鋼筋,組成領導幹部的“權力之籠”。由此,廉政的法治環境才能得以實現。
治標不如治本,人治還需法治。在法治環境下,歪風邪氣必將“無處安身”,腐敗只有“死路一條”。只有建設廉政的法治環境,才能將反腐推進到“治本”的新階段,將廉政建設推向新高度,最終形成依法治國的良性循環。(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系列之二:依法治國如何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定海神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