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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立法應考慮農民工的適應性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7日 0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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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市民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論證會,這部有可能成為全國首部市民行為規範法規的條例規定:擬對一些不文明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比如,兩年內5次因不文明行為被處罰者加罰1000元,兩年之內有10次不文明違法紀錄者將被記入徵信體系。在所有處罰中,損壞古樹名木處罰額度最重,達50萬元。(《中國青年報》8月15日)

  從專家立法意見與市民積極參與討論來看,立法初衷無疑是廣受歡迎的。但在深圳這樣一個外來務工人員流動性極大的城市,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是,城市文明立法,如何讓外來務工人員更加適應。

  首先,每年大量涌入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大都是未接受系統法律知識培訓的農民工,普遍對法律知識和城市具體法規條例不了解。初入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一方面沒有像常住市民那樣,可以通過多種信息渠道熟悉城市的法規條例,另一方面可能不打算長期留在一個城市務工,對城市的法規條例缺少主動關注和深入了解的必要。這樣,外來務工人員很有可能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況下已經違反了文明行為條例。

  第一輪民意調查中,“何種不文明行為應進行處罰”包括:隨地吐痰、便溺;亂吐、亂扔香口膠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紙屑、煙頭或者其他廢棄物;在託兒所、幼兒園、學生宿舍及其他青年少年活動場所吸煙等。對於生活中這些細微的不文明行為,外來務工人員更容易因為之前的生活習慣而違反法規進而受到懲罰。因此,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普法宣傳不可缺失。

  其次,城市文明立法中所列舉的一些不文明行為,對於外來務工人員而言,可能只是他們進入城市之前、熟悉環境中不受約束、習以為常的行為,不能簡單地將初進城市的農民工的一些行為依照不文明行為來進行處罰,需要給這些外來務工人員進入城市個人“文明適應期”。

  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認為,鄉土社會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在一個熟悉的環境中,我們會得到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矩的自由,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他還寫道:“在我們社會的激速變遷中,從鄉土社會進入現代社會的過程中,我們在鄉土社會中所養成的生活方式處處産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組成的現代社會是無法用鄉土社會的風俗來應付的。”

  在面對城市中各種新的行為規範和法規條例時,外來務工人員很容易在城市中變得手足無措,如何讓他們在鄉土社會中所養成的生活方式不至於被當成城市中的不文明行為而被處罰,這需要城市給他們一個初入現代社會和城市文明的適應過程。

  最後,城市文明立法如何既讓外來務工人員“行為文明”,又不至於讓他們失去最基本的謀生手段和生存環境,也應在考慮之中。新聞中報道,在深圳民調中,被認為“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為”之首是佔道擺賣,也有人認為這是小攤販的謀生手段,“因為城市公共服務並沒有為其提供文明的謀生環境,所以才導致了亂擺賣”。

  市民們應該很期待,城市文明立法,會讓城市更美好;同時,也應期待,城市文明立法,能讓外來務工人員更加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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