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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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市民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論證會,組織市民代表、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對該條例的草案論證稿進行討論。這部有可能成為全國首部市民行為規範法規的條例,擬對一些不文明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比如,兩年內5次因不文明行為被處罰者加罰1000元,兩年之內有10次不文明違法紀錄者將被記入徵信體系。
條例擬規定的最重處罰額度,是50萬元,針對的是損壞古樹名木。但引發爭議最大的,卻是針對一些更為常見的不文明行為的處罰,比如隨地吐痰,在公共場所吸煙等等。有論者就批評,“法律是純粹理性的,人卻充滿著感性,對感性的人,最好的辦法是不使用懲罰,也能減少和杜絕壞習慣。”
這些年,“處罰依賴症”和“刑罰崇拜論”沒少被批判。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更是常辯常新的公共議題。遺憾的是,日益多元化的社會總難以在爭論之後達成多數共識。在公開的輿論平臺上,我們看到的,更多是針鋒相對、互不相讓。一方舉例説,你看新加坡,嚴刑峻法不就帶來了城市文明嗎?另一方則迅速反擊,這種嚴刑峻法雖有奇效卻也飽受爭議。中國不是新加坡,生搬硬套只會弄巧成拙。
沒人要生搬硬套新加坡的嚴刑峻法,但對類似公共場所吸煙等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卻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而非新加坡的“專利”。我們應承認,並不是所有的不文明行為,都應該入法,且都必須使用行政處罰的方式來促進市民的認同。但就中國的情況而言,我們的確有一些不文明,被遺忘在法律法規之外;也有很多的不文明其實早已“入法”,卻因執法的軟弱無力,而事實上處於“有法等於無法”的狀態。
比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雖無全國性的法律出臺,但交通部、衛生部等部委均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頒布了相關的部門規章。這些仍在生效的規章,是適用於全國的。但我們似乎並未看到確保這一禁令得到有效遵循的執法行動。媒體每每組織對這一話題的討論,總有論者以國人的道德水準還達不到公共場所禁煙的要求,來為眾多違法者辯護。這種看似對“法不責眾”的妥協和無奈,實則是職能部門缺乏執法的決心。在此之外,是煙草巨大的利潤空間讓他們不想為,而不是不能為。
類似于在公共場所吸煙這樣的不文明行為,完全應該入法。道德和法律並非完全隔絕的兩個領域。道德是法律的基礎,而法律是底線的道德,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我們現在還不能強令禁止所有人都不得吸煙,但在公共場所吸煙,妨礙了他人的自由,損害了他人的健康,城市管理者理應對此進行限定。換言之,自己不抽煙,是更高層次的道德。作為個體,可以不遵守,法律也不應干預。但不讓其他人被動吸煙,是底線的道德,所有人都應做到。
動輒以國人違法太過普遍,以及整體道德水準低下為由,拒絕接受對不文明行為的執法,實則是對國人的貶低,是對制度缺陷和執法無能的掩蓋。為什麼很多國人在國內恣意違法違規,到了國外就老老實實,規規矩矩?不是因為他們的道德在到達國外的瞬間就得到了大幅提升,而是因為制度環境、執法環境使然。由此反思國內,我們缺的其實首先不是道德,而是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執法。
當然,對哪些城市不文明行為需要輔以罰則,哪些不文明行為應以倡導為主,這需要更多的辯論和博弈。既要推動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執法,又要防止“以罰代管”。深圳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通過開門立法來討論對城市不文明行為的法制規範,也有助於防止以往多見的部門“執罰經濟”,確保立法的公平與科學。對此,我們理應有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