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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費”,該收,不該收?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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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報道:昆明市擬對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範圍的五華、盤龍、官渡、呈貢、晉寧等6個縣區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開徵滇池生態資源保護費。據了解,上述收費計劃已經進入立法程序,正在報請有關方面審核通過。生態資源保護費該不該收?一時間,一石激起千層浪。

  開徵“環境稅”早有先例

  我國生態資源保護費徵收一直都在進行,徵收對象主要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組織和個人。在雲南麗江等地向遊客徵收“古城維護費”已有先例。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將所收費用用來償還貸款、整治與治理古城環境、修復傳統民居、建設“民族文化特色街”與“走進納西人家”項目、成立麗江與納西文化研究會等,實現對地方財政的有效補充,才得見白雲飄逸、村落祥和的旅遊勝景。

  立法開徵此費,有利於增強全民保護滇池意識,引導企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最小的環境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建立穩定長效投入機制。生態資源保護費應該徵收,但徵收不能搞平均攤派。  鄭文禮

  徵收可以,但要公開透明

  一些網民認為收費離譜,是説滇池污染是周邊的一些企業造成的,不關停污染企業,反而將治理成本轉嫁給遊客,沒有道理。我認為,第一,不能絕對地説旅遊對生態環境沒有影響和破壞,只要有人活動,理論上説都可能會給環境帶來一定的負擔;第二,收取生態保護費與整治污染企業並不矛盾。生態保護費,其實是一種“環境稅”,不是不可以收,關鍵是要做到合法、公正、透明,並確保有效。公眾最反感的問題未必是交費,而是這些錢不用來幹正事,反致“三公”消費更奢侈,或為形象工程添磚加瓦。  馬滌明

  徵收“生態保護費”于法無據

  法律並沒有給予地方政府向普通遊客收取生態資源保護費的權力。收取生態資源保護費,必須遵守“誰污染誰買單”的原則。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生態資源保護費的徵收對象,主要是給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組織和個人,向普通遊客收費,就是對遊客進行了“有罪推定”。針對污染嚴重、治污資金匱乏的局面,最可取的辦法是加強源頭治理,嚴格限制、控制高污染行業;同時,向短期難以徹底取締的污染企業,收取合理的生態保護費“雁過拔毛式”地向遊客收資源保護費,只會讓遊客們拒絕接受,最終用腳投票。 舒 銳

  治污豈能“算計”遊客

  儘管滇池治污迫在眉睫,但治理污染畢竟是當地政府的分內之責,政府辦事應當遵循內部挖潛、量入為出的原則,有多少錢辦多少事,哪有“你規劃,我出錢”的道理。“解鈴還需繫鈴人”。如果政府投資不足,治理滇池污染的確需要徵收“生態保護費”,那首當其衝的也應當是沿池污染企業和個人,甚至廣而擴至所有的“本地人”,豈能獨獨算計“到此一遊”的外來客?不可否認,遊客的吃喝拉撒會給當地的環境保護造成些許壓力,但與其為當地旅遊業發展和拉動相關産業做出的貢獻相比,堪稱九牛一毛。“貢獻”之餘再“挨宰”,無疑會挫傷遊客遊覽滇池的積極性。  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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