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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定尊重事實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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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歲的花季女孩李舒舒在危急時刻奮不顧身地衝出去,挽救了一個1歲女童的生命,這樣的見義勇為之舉,當然應該獲得大力表彰。然而在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卻認定救人的李舒舒也要承擔事故25%的責任,這無疑讓很多網友和公眾想不通,在感情上無法接受。

  而實際上,感覺無法理解的網友和公眾,多是從感情角度考慮問題,卻沒有從法律角度看待問題,是把感情和法律混為一談了,這顯然是不妥當的。李舒舒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不假,事後她也獲得了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見義勇為稱號。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有了見義勇為的事實認定,並不意味著她在事故中就完全沒有法律責任,這兩者是不能輕易畫等號的。

  換句話説,我們在道義上承認她橫出馬路是為了救人,但是並不能以此否定她橫出馬路的行為,是違反交通法規,妨礙交通安全的事實。也就是説,道德的要歸道德,法律的要歸法律,尤其是在涉及到後續責任認定、事故賠償責任的時候,警方這樣的責任認定,才是一個對各方都公平的結果。否則,如果在事故責任認定中摻雜了太多感情成分而“偏袒”了見義勇為者,則對於肇事者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不但會讓交警部門的處理無法服眾,而且也是對交通法規的一種曲解和褻瀆。交警部門的這一認定,實際上也是對公眾的一種提醒,那就是即便是見義勇為,也應該依法依規,不能不計後果,否則可能會從另一方面鼓勵莽撞行為,導致更大的損失。

  對此很多網友和公眾擔心,如果認定救人女孩要承擔責任,那麼她會不會無法得到賠償?她的治療費用怎麼辦?一方面,她只需要根據認定結果承擔25%的事故責任,這就意味著肇事方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只不過不用全賠;另一方面,對於她的見義勇為之舉,當地完全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與此同時,各種社會力量也可以介入,提供捐款、救助等幫扶舉措,以避免好人“流血又流淚”。

  所以説,警方的認定尊重了事實依據,維護了法律尊嚴,同時並沒有妨礙見義勇為者接受道德上的表彰和獎勵。正所謂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這樣的結果,才更加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旅遊局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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