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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小區車位先到先停 法院判決由業主商討決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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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8月2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業主黃先生因停車位問題多次與其他業主和物業發生矛盾,遂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示小區非産權車位的情況,並將所有共有部分車位開放給全體小區業主平等使用。普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公示車位使用情況,但駁回黃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黃先生是普陀某小區的業主,該小區2003年投入使用,前期物業與先行入住的業主簽約,將小區內的固定車位出租給該批業主。黃先生於2005年入住,並於同年購買了私家車在小區內付費停放,由於固定車位被先期業主使用,很多業主給車位加了地鎖,黃先生停車時非常不方便,曾與其他業主發生過爭執。黃先生認為,非産權車位為小區業主共有部分,但物業未按相關規定,取消部分地面車位專用管理方式,侵犯了他在小區平等使用停車位的權利,因此將業委會和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向全體業主公示所有非産權車位的情況,包括地下車庫中非産權部分,將所有共有部分車位開放給全體小區業主平等使用(即“先到先停”)。

  業委會和物業同意公示車位的使用情況,但同時認為,固定車位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前期物業制定,業委會未制定小區車位使用管理辦法,即便要改變現行車位使用辦法,也須經小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同意。現行的管理制度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方便停車,不願將車停放在臨時車位,因此與其他業主時常發生衝突。

  普陀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法律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業主共有。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若有業主對車位的使用存有異議,應由業主共同商討。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向全體業主公佈本小區內非産權車位(包括地上、地下)的情況,駁回黃先生的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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