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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停車不能“先到先停”,業主狀告業委會和物業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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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黃先生因停車位問題多次與其他業主和物業發生矛盾,為了保障自己平等使用停車位的權利,黃先生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雙雙告上法庭,請求被告公示非産權車位的情況,並將所有共有部分車位開放給全體小區業主平等使用,普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公示車位使用情況,但駁回了黃先生要求平等使用車位的訴訟請求。

  【案件回放】

  黃先生是普陀區一居民小區的業主,該小區2003年交房投入使用後,前期物業與先行入住的業主簽約,將小區內的固定車位出租給了該批業主。黃先生是2005年入住該小區的,2008年,小區業委會成立,黃先生於同年購買了私家車,在小區內付費停放,可由於固定車位已經被先期業主使用,甚至很多業主給自己的車位加上了地鎖,黃先生停車時非常不方便,甚至因此與其他的業主發生過激烈的爭執。黃先生認為,非産權車位為小區業主共有部分,但物業未按相關規定,取消部分地面車位專用管理方式,侵犯了他在小區平等使用停車位的權利,因此將業委會和物業告上法庭,請求被告立即向全體業主公示所有非産權車位的情況,包括地下車庫中非産權部分,將所有共有部分車位開放給全體小區業主平等使用,即“先到先停”的方式,並向全體業主公示。

  業委會和物業同意公示車位的使用情況,但同時認為,固定車位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前期物業公司制定,業委會未制定小區車位使用管理辦法,即便要改變現行車位使用辦法,也須經小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同意,現行的管理制度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由於原告為方便自己停車,不願將車輛停放在臨時車位,才造成原告與其他業主時常發生衝突,因此不同意原告訴請。普陀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向全體業主公佈本小區內非産權車位(包括地上、地下)的情況,並駁回了黃先生的其餘訴訟請求。

  【以案説法】

  問題一:小區公共車位應該如何定位?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為便於統一、有序的管理,通過與先行入住的業主以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了分配,該管理工作並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隨著業主的入住率及生活質量的逐步提升,車位數與車輛數的矛盾也逐步突現,小區業主如何合理有效的使用非産權車位,已達到盡可能滿足不同業主的需要,涉及全體業主的利益,屬於法律規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範疇。

  問題二:如何管理和使用小區公共車位?

  法律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因此,如對車位的使用客觀存有異議,也應當通過業主共同,所以原告要求平等使用車位的相關請求與法律規定不符,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熱詞:

  • 業委會
  • 小區業主
  • 物業公司
  • 小區車位
  • 業主委員會
  • 共有部分
  • 全體業主
  • 狀告
  • 原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