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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停車位 收益返業主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8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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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區某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將原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索要小區業主共有停車位收益,法院判決支持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受益屬於業主共有。物業公司認可所設置地上停車位係佔用業主共有的場地,故小區地上停車位應為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利用地上停車位所獲得收益應當返還全體業主,但應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潤。

  由於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期間收取的停車費數額,在指定期間未向法院提交收費票據,故法院依據小區停車費收取標準及車位數量,考慮到被告收取停車費過程中給予業主的優惠、業主可能的欠費情況及車位未能出租的合理比例予以酌定。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返還小區業主委員會停車費15萬元。

  宣判後,物業公司提出上訴,原、被告在二審期間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返還原告停車費10萬元。

  ■法官説法

  業主均享有共有車位收益權

  北京市通州區法院法官翟新忠、晉怡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本案中,雙方均確認設置停車位所佔用的土地係全體業主共有,因此本案所涉停車位應當認定為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對其共有的車位享有相應的收益權,物業公司應當將收取的合理收益返還全體業主。

  至於應當返還停車費收益的數額問題,法官稱,物業公司管理停車位,必然需要人力、財力等支出,這均應歸為管理成本而予以扣除;物業公司作為一個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是其本性,也是其從事經濟活動的動力,因此,應當給予物業公司合理的利潤,剩餘部分應當返還全體業主。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