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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者怒告招聘方:臺上錄用台下反悔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03: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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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健 張璇

  在電視職場招聘節目《步步為贏》中應聘成功,但在現實中卻遭到招聘單位小米公司的拒絕,一怒之下,郭先生以違約為由對小米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誤工費、締約機會損失費等近6萬元。北京海淀區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郭先生稱,今年年初,他報名參加福建東南衛視的《步步為贏》,經多輪選拔之後,作為第一期求職者進行了首期節目錄製。在節目中,小米公司承諾為自己提供一份認證工程師兼設計的工作,年薪20萬元。隨後,郭先生辭去原職,到小米公司報到,不料小米公司再次提出面試要求,經過兩輪面試後,告知郭先生沒有適合的職位,拒絕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郭先生認為,小米公司在公開的電視招聘節目中承諾聘用自己為公司員工,自己對此也形成了合理信賴,而後又單方面反悔,拒絕建立勞動關係,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律師:招聘節目娛樂化容易坑人

  招聘類電視節目如今越來越多,這類節目到底相當於公開面試,還是當做娛樂性節目來看?對此,律師劉銘認為,這容易坑害求職者。

  劉銘認為,本案中小米公司向郭先生承諾了具體職位、薪金,相當於約定了主要勞動條款,應視為勞動合同成立。但他指出,很多招聘單位只是在節目中表示錄用求職者,“這句話不能認定為簽訂勞動協議,很可能害得求職者空歡喜。”因為勞動關係一般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為基礎,簡單的口頭允諾不構成勞動關係。

  劉銘提出,電視臺既然提供招聘、求職的平臺,就有義務書面告知求職者,其參加節目的實際後果是什麼,例如招聘公司在節目中的錄用承諾只是公司初步意向,還要經過其他考試,或者簽訂勞動合同等,“如果電視臺只為追求收視率,招聘公司又在節目中不負責任地承諾,這些承諾不構成法律關係,求職者必須自己核實情況,否則損失只能自負。”

  他還建議,相關部門應該通過行政手段,審核電視招聘節目,以免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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