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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酒水員侵吞124瓶茅臺獲刑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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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對一起非法侵佔茅臺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名上海愛晚亭酒店的酒水員利用職務便利和公司漏洞虛報茅臺銷售數量,侵吞了124瓶53度貴州茅臺酒而被控職務侵佔罪,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汪某獲刑5年。

  庭審中,汪某的辯護人認為,汪某所侵吞的酒水中有假酒,因此對15萬餘元的職務侵佔數目提出了異議。但公訴人認為,公司存在漏洞疏忽並不能成為縱容被告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的理由,應當以實際鑒定的數額為準。

  “瓶子小不易被發現”

  此案中的被告人汪某20來歲,來自安徽。2010年10月起,汪某擔任上海愛晚亭酒店酒水員。據汪某在庭審時交待,自己擔任酒水員的職責是從倉庫領取酒水至吧臺,然後製作盤存表和日報表,而日報表就是記錄每天的酒水結存量和銷售量,盤存表是十天做一次。

  在回答公訴人提問時,汪某還交待,其領取酒水所需的單據便是一張“寫上酒水名稱和自己簽名”的白紙,流程上所領取酒水的數量並不需要其他人審批,盤存表和日報表則交到公司財務,並由後者核對實際銷售數量。

  工作中,汪某發現領取酒水時並沒有人進行對賬。“在報表上多做銷售數量,財務並沒有發現。”於是他開始動腦筋侵吞茅臺酒,汪某説,茅臺瓶子小方便攜帶,不容易被人發現。

  公訴方指稱,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間,被告人汪某利用職務便利,虛報白酒銷售數量,將店內53度貴州茅臺酒共124瓶侵吞銷售非法牟利,而上述酒水價值人民幣15萬餘元。汪某交待,這些酒他喝了一些,大部分售賣了出去,獲利五六萬元。

  2011年12月左右,公司發現有巨量茅臺流失而對汪某進行了審查。隨後,東窗事發的汪某在允諾賠償酒店後選擇了逃跑,不久後被警方抓獲歸案。

  公訴方稱,汪某身為酒店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採用在銷售報表中虛報白酒銷售數量的手段,將本單位53度貴州茅臺酒共計124瓶,非法佔為己有,合計價值人民幣156240元。公訴方認為,汪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銷贓賣了五六萬元

  汪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定性沒有異議,但認為汪某具有坦白情節,也自願認罪,懇請法庭從輕處罰。此外,該辯護人還認為,汪某所侵吞的酒水中有假酒,並且其中有一部分是其他人所侵佔,因此對15萬餘元的職務侵佔數目提出了異議。

  但公訴人認為,雖然公司存在漏洞疏忽,但這並不能成為縱容被告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的理由,其他的工作人員並沒有去進行侵吞行為。在本案的金額問題上,雖然實際銷贓只有5萬到6萬元,但應當以實際鑒定的數額為準。其中因為被告人自己也喝了一部分酒,而且銷贓的價格會低於實際價格,因此應當以實際鑒定的數額來認定。

  在稍作休息後,合議庭當庭作出了宣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汪某身為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綜合上述情節,依法判決汪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000元,而對汪某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實習編輯:楊馥因

熱詞:

  • 侵吞行為
  • 汪某
  • 酒水員
  • 獲刑
  • 被告人
  • 職務侵佔罪
  • 法院
  • 利用職務
  • 盤存
  • 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