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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醉駕同開審:以為酒能給人自由 因喝酒而失去自由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8: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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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資料圖片)

  辯護人:沒有嚴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公訴機關指控陳家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訴人:酒後不能開車,開車不能超速,不能違反交通信號,不能違規超車,是機動車駕駛者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交通規則,國家規定這些交通法規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駕駛者本人和道路上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基本安全。作為一名有六年駕齡的司機,陳家對此當然是明知的。而被告人卻仍然實施了酒後超速行駛,而且不看交通信號,對紅燈不管不顧,該停不停,並在接近路口的情況下仍強行超車這一系列危險駕駛行為。

  辯護人則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與本案具體情況存在衝突,本案沒有嚴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應以“交通肇事罪”對陳家定罪量刑。

  辯護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觀上屬於過失,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本案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被告人的意志和意願的。被告人雖然飲酒後駕車,超速行駛,但其並沒有飚車取樂、尋求刺激等執公共安全于不顧的戲謔動機和主管放任心態。被告人在意識到危險的時候,主觀上想避免危險的發生,客觀上也採取了打方向盤和緊急變更車道的避險措施。

  對於辯護人這個説法,公訴人予以了否認。

  公訴人:在公安部明令禁止的六大危險駕駛行為中,陳家就佔了四項,酒駕、超速、強行超車和違反交通信號,客觀上其行為也直接導致撞飛了被害人陳某駕駛的菲亞特轎車,試問,這樣的行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又是什麼行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