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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員侵吞茅臺酒124瓶 浦東法院宣判職務侵佔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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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酒店酒水員才一年多,就大肆侵吞茅臺酒124瓶,價值人民幣15.624萬元。今天上午,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判決,汪某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收財産5000元,違法所得依法追繳,發還被告單位。 

  汪某是“80後”,今年31歲,小學文化。從2010年10月起,他到上海某酒店應聘,被聘用為酒水員。“我的工作就是在倉庫領取酒水到吧臺,然後發酒水,並製作酒水銷售日報表、盤存表。”當時酒水員只有汪某和饒某兩人。 

  不久後,汪某就從這看似簡單的工作中找到了“竅門”。“我發現領酒水不需要別人審批,只要根據存量自己領取。日報表、盤存表也是自己製作,財務並沒有仔細對賬,裏頭有空子可鑽。” 

  當公訴人訊問他為什麼選擇茅臺酒下手?汪某表示,茅臺酒價格高、出手容易,便開始陸陸續續“螞蟻搬家”,自己都記不清到底拿了多少。其中一部分汪某自己“飽口福”喝掉,還有一部分銷贓出售,每瓶400元到700元不等,總共賣得五六萬元。 

  檢察機關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間,汪某利用職務便利,採用在銷售報表中虛報白酒銷售數量的手段,侵吞53度貴州茅臺共計124瓶,合計價值人民幣15.624萬元。今年2月28日,被告人汪時峰在其暫住所處被抓獲。 

  汪某的辯護人表示,汪某的行為固然不當,但公司的管理漏洞也是造成其得手的客觀原因。同時,汪某實際銷贓的茅臺酒只獲利五六萬元,應以此為標準從輕量刑。 

  但公訴人指出,公司管理漏洞不能成為汪某犯罪的託詞。汪某雖然只銷贓了一部分茅臺酒,但仍造成了公司的重大損失,應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標準。茅臺酒的價格也應以鑒定機關的鑒定結論為準。 

  法院合議庭認為,汪某身為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刑事責任。鋻於汪某能如實承認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記者宋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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