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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1街道工委書記挪用億元受賄2510萬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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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下午,佛山中院對鄭年勝腐敗案作出一審判決: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原黨工委書記鄭年勝挪用公司資金1億元歸個人使用,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10萬元(其中250萬元屬於犯罪未遂),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數罪並罰,法院決定判處鄭年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今年5月21日,佛山檢察機關是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對鄭年勝提起公訴。在一審判決中,檢察機關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被法院糾正認定為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而挪用資金罪的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

  “我沒有挪用資金”,“他(鄭某茂)要投資旅遊公司,不想用自己和妻子的名義,所以才把錢給我”,“當時在南莊,他們説把東西認了,簽了名就可以走了”。聽完法官宣判,被問到是否有意見時,鄭年勝一如庭審時,否認所有認定的罪名(詳見羊城晚報5月22日A10版報道)。在鄭年勝的意見尚未闡述完畢時,法官打斷了他,建議他書寫書面上訴意見,提交到二審法院。是否上訴,鄭年勝的辯護人當場並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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