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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挪用的1億元為何是資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1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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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定,鄭年勝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今年5月21日,檢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對鄭年勝提起公訴,法院為何認定被挪用的1億元是資金不是公款?

  據法官宣判時提到,雖鄭年勝與劉鐵兵合謀挪用1億元,但這1億元是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解除共管的;解除共管後,該1億元由管委會和沿海集團雙方合作協議的共管款項變更為沿海公司的私人款項,也就是,這筆資金不再是公款。

  鄭年勝在未經沿海公司的同意下將該款挪歸他個人使用,這一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據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鄭年勝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準,不予認定。其實,在5月21日的庭審中,對鄭年勝挪用的是否是公款就有過“交鋒”,檢察機關認為,管委會是由禪城區政府成立的,古鎮公司屬於管委會的下轄企業,屬於國有性質,管委會主任鄭年勝對古鎮公司的財務擁有審批權限。

  但宣判後,鄭年勝不承認自己犯了挪用資金罪,“我真的沒有和劉鐵兵合謀挪用資金。他開了那麼多個賬戶我都不知道,開庭才知道。他想把錢轉到社會領域,找社會上的拆遷公司來拆遷,我不願意,我是為了保護管委會,不給劉鐵兵用,才給他賬戶,把錢劃到某旅行社。”

  不過,鄭年勝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大概在2011年‘五一’放假期間,我在和劉鐵兵吃飯的時候提出來,我們佛山古鎮管委會與沿海集團共管的資金放在共管賬戶裏,利息很低,不如拿出來由我們做其他的投資,等需要用的時候再還回來。”鄭年勝説,他事先並沒有跟劉鐵兵合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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