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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違法成本,遏制勞務派遣氾濫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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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不重不足以服眾,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勞務派遣用工不僅沒有得到有效規制,反而出現勞務派遣單位數量大幅增加、勞務派遣用工規模迅速擴大情況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點在關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規定中體現得尤為突出。

  現行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第九十二條。該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我國勞務派遣市場魚龍混雜,勞務派遣機構進入門檻極低、只需停留于勞務仲介的執業水準即大可漁利的現實背景下,這樣“溫柔”的懲處,顯然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其結果是勞務派遣行業的非正常繁榮。

  以廣東東莞市為例,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派遣機構僅43家,2008年成立58家,2009年成立158家,2010年成立358家,到2011年,僅上半年就成立166家,發展速度之快根本不符常理。

  正因如此,要求儘快完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對運營不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採取強制手段或處罰措施的呼聲日高。

  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修改勞動合同法顯然應和了這樣的呼聲。修正案(草案)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撤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難看出,修正案(草案)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法律責任部分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處以罰款,並將罰款額度從“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提高到“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三是對違反本法情節嚴重的勞務派遣單位除了罰款,還可撤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顯然,修正案(草案)新增內容切實體現了“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強化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的修法原則。

  不過,有關勞動法律人士認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從事勞務派遣無需大的投資,對從業人員的資質也沒有強制要求,因此很多不具有經營能力的企業進入勞務派遣行業,再加上違法成本低,結果是以身試法者大有人在。因此,要從根本上規範勞務派遣機構,必須堅持提高準入門檻與加大違法成本雙管齊下。

  他們由此建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還可進一步適當提高對勞務派遣單位沒收違法所得額度,而對於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增加違法成本,這樣才能增強法律的威懾力,有效遏制勞務派遣機構氾濫現象。

熱詞:

  • 勞務派遣
  • 違法所得
  • 違法成本
  • 勞務仲介
  • 勞動合同法
  • 行政許可
  • 2008年
  • 責令改正
  • 賠償責任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