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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辭職被判賠168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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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已經當了7年飛行員的關某,突然向所在的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雖然所在航空公司不同意他的辭職申請,但是關某從此沒再上班。同年6月,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關某的仲裁申請,但一直未作出仲裁裁決。於是,關某將所在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關某與被告航空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168萬元,航空公司為關某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航空公司不服判決,向瀋陽中院提出上訴。

  航空公司上訴稱,關某是一名非常優秀的飛行員,而培養一名合格的飛行員需要8年至10年時間。關某辭職後,航空公司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出一位新的飛行員來替代其位置,所以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某則希望“拿錢換自由”。

  瀋陽中院認為,我國飛行員的培訓費用都由國家或航空公司負擔,航空公司與關某之間應視為簽訂了有服務期限的勞動合同,關某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辭職,應承擔違約責任。鋻於關某明確表示同意向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原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正確的。依據《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規定,認定關某應向所在航空公司支付培訓費168萬元。該培訓費用已遠遠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因此勞動者不應再向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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