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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飛行員工作7年提出辭職 判支付違約金168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0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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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7年後提出辭職遭拒起訴

  南航飛行員跳槽判賠168萬

  據新華社電 南航北方公司一男飛行員工作7年後提出辭職,航空公司與其對簿公堂。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一審判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飛行員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168萬元。

  33歲的南航北方公司飛行員關某于2004年前開始從事飛行工作。2005年1月1日,其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對跳槽作出明確約定:如關某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違約金等。同時約定,關某在約定服務年限內要求解除本合同,應向單位賠償培訓費用。

  2011年4月,關某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遭拒絕。過了一段時間,他到瀋陽中院起訴,請求判令單位為其辦離職手續。

  在庭審期間,航空公司辯稱,關某是一名非常優秀的飛行員,而培養一名合格的飛行員需要8年至10年時間。關某辭職後,航空公司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出一位新的飛行員來替代其位置,所以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關某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辭職,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有關部門下發的有關規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

  法院認定關某應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培訓費168萬元,該培訓費用已遠超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因此勞動者不應再向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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