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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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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航空方面稱,“黑名單”借鑒了國外低成本航空公司通行的成功經驗。據了解,幾乎每個航空公司都有“不受歡迎旅客名單”,這些被“拉黑”的乘客可能曾發生過“霸機罷乘”,或影響機場、機上公共秩序等行為,但標準不一。

  民航管理部門關於春秋航空“差異化服務”的批復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據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導意見自行決定服務差異,但“建議你公司既要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要重視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作為民營的航空公司來説,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有權利作出自主的經營選擇,卻不能回避社會責任。

  我國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服務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合理的運輸要求。”就是説,只要旅客或者托運人的要求合理,承運人就有義務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承諾並與之訂立運輸合同;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之訂立運輸合同,即通常所説的“拒載”,就是不履行法定義務。制定“黑名單”就是一種變相拒載。

  民航屬於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只有依法營運的義務,不能選擇乘客。民航要維護自身權益,也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只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主動提高自身的行業標準和道德標準,對自身的經營理念和經營行為進行規範與控制,才能促使企業在利益的權衡中不斷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在不違背本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前提下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給企業和社會帶來均衡利益和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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