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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低保戶也可申請法律援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2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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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趙陽

  2012年7月1日起,《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隨著《規定》的施行,受援群眾將獲得更為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

  提供法律援助更為便捷

  以人為本、服務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規定》將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立,形成便民長效機制。

  一是規定了公開事項。規定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網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示範文本等,通過公示方便公民尋求、申請法律援助。

  二是完善申請渠道和機制。《規定》明確指出,被羈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

  三是確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規定》為有效應對和解決緊急情況下當事人權益保障問題,規定在時效期限即將屆滿等緊急、特殊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援助後續補充審查。

  四是規範了異地協作機制。為方便群眾異地維權,《規定》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申請材料時需要異地查證,或者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請求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作,被請求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協作,降低了群眾維權成本。

  五是明確了受援人申請更換承辦人員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刑事訴訟被告人更換辯護律師的權利。《規定》則明確了所有案件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更換承辦人員,並對更換具體程序加以明確。

  符合經濟困難可獲法援

  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是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條件之一,《規定》明確了證明經濟困難的兩種形式。

  第一種是申請人填報經濟狀況證明表,由有關機關、單位加蓋公章,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經濟困難標準審查認定申請人是否經濟困難,並可根據需要進行查證。

  第二種是申請人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定證件、證明材料,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等,法律援助機構經形式審查可以直接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

  由於這些特定證件、證明材料有明確的發放條件和嚴格的審批手續,程序規定將其集中規定為只需進行形式審查的證明,既有效規範經濟困難證明審查工作,也有利於簡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此外,《規定》明確,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申請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申請事項的對方當事人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人的個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申請人持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真實有效的。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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