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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新規本月實施 外貿企業迎來四大利好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 【打印】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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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新聞網南寧訊 從7月1日起,我國新頒布的出口退稅政策正式施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政策,包括擴大生産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範圍、部分出口貨物由徵稅調整為免稅、退稅申報期限由90天調整為最長470天等。新政的實施無疑利好我區出口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

  據悉,國家對現行出口退稅政策進行調整,目的在於清理當前退稅政策存在文件調整多、規定零散、管理不便等問題,穩定外貿出口、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退稅申報程序,便於徵納雙方準確了解和執行出口退稅政策。業內人士表示,新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可以歸納為四大利好。

  一是新政策調整打破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操作模式,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徵稅調整為免稅。根據文件,對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出口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免稅或徵稅,改變以往不予退稅並按內銷徵稅的處理方式,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退稅手續。

  二是放寬企業退稅申報期限。原政策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後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現修改為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此次調整將使企業的申報退稅期限大大延長,最長可達470余天,極大降低了申報逾期的風險。

  三是全面解凍小型、新辦出口企業退稅款。這次政策調整取消了小型生産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産企業的審核期為12個月的規定,原政策規定:對於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其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從7月1日起,小型生産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生産企業可按月計算免抵退稅,並按月退還應退稅款。該項政策的調整對我區小型出口企業和新辦出口企業的發展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

  四是進口貨物再出口可憑海關稅單辦退。原出口退稅規定未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退稅憑證,《公告》在現有申報資料的基礎上,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

  據統計,今年前6月,全區各級國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18.76億元,同比增長15.2%。全區各級國稅機關將全力配合新政策出臺,在確保退稅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審核審批力度,積極落實支持和促進外貿出口的各項措施,把出口退稅款及時準確的退給出口企業,全力支持我區外貿經濟和地方經濟的發展。

  (韋麗清 黃進瑜 謝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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