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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航儀賣到一定數量可以獲贈汽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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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蕭山工商分局查獲一起附贈式商業賄賂案,依法對涉案企業處以5萬元的行政處罰,此次被查的電子産品銷售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在蕭山尚屬首次。

  去年12月,工商蕭山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依法對杭州一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為拓展電子導航儀業務,在全省各地大力發展代理商,向客戶承諾簽訂合同後,如保證金繳納30萬元,且銷售款達到一定數額,公司贈送一輛麵包車(價值31500元);如産品保證金繳納5萬元,並完成一定任務量,成為專賣店(二級代理),由公司贈送一輛電動自行車(價值2000元)。至案發,該公司已簽訂市級代理合同四份,專賣店代理合同三份,已贈送出多臺麵包車、電動自行車,贈品價值高達100500元。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該公司以汽車和電動車這些高價值的商品為贈品,採取上述附贈式的銷售方式,其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根據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辦案人員介紹,為獲取更多的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採取大額的附贈等形式,用財物賄賂對方單位和個人有可能涉及商業賄賂。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給予的現金,以及更加隱蔽的給予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等,均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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