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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再度公佈消費領域10大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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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姚芃通訊員沈雁浙江工商近日組織各方專家成立的合同格式條款專家審查委員會,審定所徵集到的條款中420條屬“霸王條款”,覆蓋了金融、汽車銷售、商業、旅遊、酒店餐飲、物業服務、裝修等20多類消費領域。同時公佈了10條主要消費領域共性“霸王條款”。

  記者發現,有兩條是金融行業的。一是本卡不退、不記名、不挂失、不換卡、不換現、遺失不補。二是此卡自發卡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逾期作廢視為自動放棄卡內餘額。

  一條是關於“三包”的。內容是: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專家審查認為,這些都不是法律規定的退換貨的前提條件,

  還有一條是通信行業的:“本公司保留對優惠資費進行調整的權利,欠費暫停服務期間,乙方(即用戶)仍需支付套餐費用。”專家認為,停機不停費,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0大霸王條款中還有“概不負責”等內容的條款。如:“洗滌衣物,如有質量問題請立刻告知,離店概不負責”、“貴重物品請交前臺保管,否則遺失概不負責”

  記者注意到,針對不少業主反應的“違反裝修規定,物業有權採取停水、停電或派人拆除及恢復等措施,其造成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由業主承擔”條款,工商部門認為是霸王條款。因為水、電、氣的提供與使用,與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分屬兩種法律關係,物業公司根本無權停水、停電、停氣。

  對於不少消費者遭遇的“門票一經售出,不得退回”規定,工商部門認為屬於霸王條款。理由是:旅遊門票只是雙方服務合同的憑證,其本身不具有經濟價值。持票人退票只是放棄接受服務的資格,這並不會致使服務提供者現實財産的減損;反之,若不允許其退票,而持票人又因故無法接受服務,則顯失公平。另外,此類合同實際上為實踐合同,實踐合同自標的物應交付時成立生效。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前,以門票來約束當事人同時違背了合同法原理。

  十大霸王條款中還有兩條是汽車消費的。如“汽車辦理按揭貸款,需到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車輛交付時,因廠商或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調整(包括但不限于海關及稅收政策)致使車價上調或優惠幅度減少,乙方有權將車輛銷售價相應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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