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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車者貨款被盜 公司扣司機工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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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9月間,某物流有限公司聘用劉某為貨運司機,但未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資以280元/車/人的方式支付。至2012年3月,劉某離開物流有限公司為止,劉某在公司上班共計6個月,其間劉某每月工資分別為1680元、2800元、2240元、2520元、1960元、1680元,共計12880元。

  因2011年11月,劉某所駕貨車的另一司機攜帶的貨款被盜,物流公司分別於2011年12月、2012年1月扣除劉某的工資合計3000元。2012年3月,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劉某材料不齊備不予受理。於是,劉某以物流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原告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並返還扣除的3000元工資。(記者劉帥整理)

  □斷案

  法院認為,原告劉某係被告物流公司聘用的司機,原告駕駛的車輛由被告提供、管理,且原告上班時間、所駕車輛均由被告支配,原被告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合同關係的特徵,故原被告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依法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被告聘用原告6個月(已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依法應向原告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被告擅自以劉某的同車司機貨款被盜扣取原告的工資違法,其應當支付給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被告支付原告兩倍工資應從2011年10月起算至原告離開被告時止,由此可以得出原告兩倍工資為22400元,除去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資,被告仍應支付原告工資11200元。此外被告還應支付原告扣取的工資3000元。(興國縣法院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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