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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裏巴巴網絡貸款遇拖欠 法院不支持高額罰息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1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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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杭州4月29日電(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趙欣)浙江阿裏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網絡將一筆35萬元的款,分期貸給家住杭州桐廬縣洋塘小區12幢3單元的鄭國華,結果遭遇不誠信,起訴至法院。28日,杭州濱江法院就此案作當庭宣判,對阿裏巴巴的高額罰息不作支持。

  阿裏巴巴訴稱,被告鄭國華于2010年6月25日通過阿裏信用貸款網站,向原告浙江阿裏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阿裏信用貸款。

  阿裏巴巴于2010年6月29日審查通過被告鄭國華的貸款申請,並與被告在線訂立《阿裏信用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合同》,授信額度為人民幣35萬元人民幣,授信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約定額度佔用費為人民幣1,750元,日利率為0.047%,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每月償付當月實際産生的利息,到期歸還全部貸款本金。

  在授信期限內,鄭國華分9筆向原告申請支用貸款總計人民幣350,000元。根據原告的貸款發放規則,原告通過其支付寶賬戶發放所有貸款,並且每筆貸款金額的80%發放至借款人本人持有的銀行卡,20%發放至借款人本人持有的支付寶賬戶。

  然而,自2010年12月4日起,被告多次出現貸款利息和本金的逾期。原告多次以電話、上門催收等方式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償。

  截至2011年3月9日,除去被告通過其支付寶賬戶已向原告償還的利息24,222元,被告尚需向原告償還本金350,000元,利息20340.97元,合計需償還本息370,340.9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原被告簽訂貸款合同,授信金額35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日利率0.047%,按月結息。合同簽訂後,被告先後分9次支用貸款共計350000元。貸款到期後,被告未歸還借款。

  法院認為,原被告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3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內的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於罰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因被告未出席,最後法院對其作缺席審理,並當庭判決被告鄭國華于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給付原告浙江阿裏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350000元,並支付利息損失(在借款期限內按日利率0.047%計算,借款期限外依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