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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中救人自家被燒 被救者全家拒賠償玩失蹤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6: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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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先生從鄰家火災中救出5歲女童,結果自家財産卻因為救火不及時而被燒燬,事後讓他非常寒心的是,被救女孩的家長不僅拒絕賠償,而且逃之夭夭。日前,趙先生見義勇為索賠案在東城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被救小女孩劉某一家仍然下落不明,趙先生向另一被告——房東齊某索賠10萬元。但齊某的律師則稱,現在劉某一家跑了,不能讓齊某承擔他們的責任。

  庭審 被告均未出庭

  日前,見義勇為的趙先生再次出現在法庭上,依然是滿臉的無奈,他起訴了小女孩的父母劉某夫婦倆以及房東齊某3人,但兩名被告即被救小女孩的父母劉某夫婦仍杳無音訊,另一被告、公租房的房主齊某也未出庭,而是委託了律師為其辯護。

  在法庭上,趙先生和其律師指出,齊某作為公租房的房主,把房子轉租給劉某一家,理應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但齊某未能盡到監管的責任,放任房客劉某堆積大量易燃物,因此對火災的發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齊某的律師認為,發生火災的房子是公租房,屬於房管所,而不是齊某。原告稱被告放任劉某堆積了大量易燃物,但沒有證據能證明易燃物的數量究竟是多少,以及是否達到大量的程度。齊某的轉租行為,與火災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劉某一家現在跑了,他們應承擔的責任,不應轉嫁到齊某身上。

  房主 是個退休老太

  法官詢問齊某出租的房子是否向有關部門登記過,齊某的律師稱,並未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因為當時是通過居委會的人介紹的,齊某因此認為符合要求。

  齊某的律師介紹説,齊某是一位退休老太太,出租的公租房是齊某的單位分配給她的福利待遇,因齊某身患糖尿病等多種疾病,生活困難,才將房子轉租給劉某。對趙先生的損失來講,造成火災的劉某一家應該承擔責任,齊某是沒有賠償責任的。

  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採訪 房主是否有責?

  趙先生關鍵時刻挺身而出,從火災中救出了玩火被困屋中的小女孩。但現在造成火災的劉某一家下落不明,出租房的房主是否應該承擔連帶的責任?記者就此諮詢了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嵩嶺。

  王律師認為,從出租房管理的角度講,如果租住的房客造成了火災,作為出租方的房主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此外還應説明的是,如果出租房不符合出租的條件,或者沒有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未經允許就擅自出租,那麼房主承擔的責任更大。雖然釀成火災的房客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但如果肇事一方暫時沒有下落,房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代替肇事者作出先行賠付。賠付後,房東可向肇事一方起訴追償。

  獎懲 應有賠償獎勵

  被救者逃之夭夭,理應受到道義的譴責。那麼在法律上,被救一方應該承擔哪些責任?王嵩嶺律師告訴記者,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受益人可以給予救助者一定的補償。《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産或者他人的財産、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劉某一家既是造成事故的侵害人,也是被救助的受益人,理應向救助人和受害人趙先生作出相應的賠償和補償。

  此外,王律師認為,社會應該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如果法院認定趙先生是見義勇為,那麼有關部門應該按照相關政策給予趙先生一定的獎勵。

  記者了解到,作為見義勇為者的趙先生,至今未得到任何部門的肯定和獎勵。記者曾問過趙先生是否後悔救人,趙先生説,他現在很寒心,但不知道該怎麼説這事,也不想再考慮這個問題。

  事件回顧

  2012年1月5日,劉某5歲的女兒一人在家玩火引發火災。鄰居趙先生睡醒發現後,從隔壁起火的屋內救出了哭喊的小女孩。此後因火勢迅猛,衚同狹窄,消防隊救火困難,小女孩和趙先生家的4間房屋完全被燒燬。趙先生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被救小女孩的父母劉氏夫婦事發後態度大變,拒絕賠償趙先生相關的損失,隨後帶著孩子下落不明。(本報記者 王薔)

熱詞:

  • 火中救人
  • 自家被燒
  • 全家拒賠償
  • 玩失蹤